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惠州市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补助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一届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13年5月31日
惠州市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资金补助办法
为了确保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持续正常运行,切实发挥减排效益,保护全市水环境,市政府决定由市、县(区)财政对镇一级(含办事处)负责建设及运营的污水处理设施(含人工湿地)运营资金予以补助。
一、补助对象
全市镇一级(含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及运营的污水处理设施(含人工湿地)。
二、补助类别及标准
1、对下列三种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给予补助:
第一类:达到国家污染减排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要求,并通过国家污染减排核查的污水处理设施,市、县(区)财政按照每削减1吨化学需氧量(以下简称COD)分别给予1800元的补助;
第二类:达到国家污染减排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要求,负荷率达到60%以上,出水达标排放,但未通过国家污染减排核查的污水处理设施,市、县(区)财政按照每削减1吨COD分别给予1300元的补助;
第三类:主体工程和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已建成,负荷率达到30%以上,出水达标排放,但未达到国家污染减排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市、县(区)财政按照每削减1吨COD分别给予800元的补助。
2、不能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设施,不予补助。
3、其它类型及其它情形的污水处理设施,不予补助。
三、核算方法
1、参照国家减排核查的程序和要求,以COD在线自动监测数据为基础,以环境监测部门日常监测数据校核,由各县(区)环保局初审,市环保局核定为准。
2、污水处理量和COD削减量按月核定,运营单位每月申报《惠州市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减排核定表》(附件1)
四、资金申拨
1、本补助资金列入市、县(区)财政年度预算。
2、本补助资金每半年申请下拨一次。
3、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由污水处理设施所在镇(办)填报《惠州市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2),经县(区)环保、财政部门审核后以县(区)为单位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汇总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县(区)补助资金由县(区)财政另行拨付;市财政补助资金在县(区)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后下达。
五、本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不得挪作他用,市、县(区)环保、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职能对审核结果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申报补助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市审计、财政和环保部门应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各县(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补助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补助到位、专款专用。
七、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惠州市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减排核定表》
2.《惠州市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资金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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