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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奖惩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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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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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13〕168号

颁布部门:无锡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07-09生效日期:2013-07-09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3年6月7日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9日

无锡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长效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奖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单位主体、部门监管、社会监督、公众参与” 的原则,落实“属地负责、部门管理”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主要领导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建立由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章 排查治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本地区事故隐患集中排查活动。全市性事故隐患集中排查每年不少于2次;市(县)、区每半年不少于3次;镇(街道、开发园区)每月不少于1次。

  事故隐患排查应当制定方案。方案包括目标、措施、督查、考核等内容。

  第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组织安全检查活动,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的事故隐患,督促和指导相关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落实监管和监护责任;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移交并记录备案。

  监察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八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并定期组织排查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隐患档案,并实施监控和治理。

  化工生产、冶金、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等高危行业(领域)的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事故隐患月度自查、季度专家排查、重要部位必查和排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事故隐患全面排查每年不少于2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及时书面报送当地有关监管部门。

  第十条 一般事故隐患,由相关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具备相关知识的人员直接认定。重大事故隐患,按照“谁主管、谁认定”的原则,国家及行业标准有认定依据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无具体认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有关监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认定。对于涉及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县级以上有关监管部门组织认定。

  被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排除。被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实行市、市(县)、区和镇(街道、开发园区)三级挂牌督办制度。

  第十一条 政府安委会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的组织实施。有关监管部门是本行业(领域)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单位(以下简称督办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是治理责任单位(以下简称治理责任单位)。

  镇(街道、开发园区)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市政府挂牌督办的各类重大事故隐患的总体规模、隐患性质范围、整改难易程度、整改所需资金等因素,重大事故隐患分为A、B两个类别。其中:

  A类:属于国家重点工程、公共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等挂牌督办整改项目;

  B类: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整改难度较大、规模较大、资金较大的挂牌督办整改项目。

  第十三条 市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立项标准,按照行业(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的技术标准确定。

  行业(领域)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的技术标准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是市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项目:

  (一)事故发生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事故发生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涉及国计民生的环境、部位或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

  第十四条 政府安委会及有关监管部门每半年至少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一次分析评估,需要实行挂牌督办的,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实行挂牌督办。下级市(县)、区政府安委会及市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报上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域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实难以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可报请上一级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或者由其指定挂牌督办单位。

  监管部门拟报省(市)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须报请本级政府安委会同意。

  第十六条 督办单位应当向治理责任单位出具《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网站或者政府公告向社会公布,治理期间每季度至少发布一次治理信息,治理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在相同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治理责任单位的督促指导,及时协调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政府分管领导应当参加工作督查。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整治工作的督查,市级每年不少于1次,市(县)、区级每半年不少于1次,镇(街道、开发园区)级每季度不少于1次。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及有关部门每季度应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督办情况。

  第十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改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

  (五)整改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七)其他与整改工作相关的事项。

  第十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整改一般以每年1至12月为一个整改周期。具体整改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挂牌整改隐患在整改结束后,应及时组织验收,确认整改项目完成。

第三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应当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并在治理期限届满前向挂牌督办单位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附件2),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 挂牌督办单位收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现场审核验收,出具《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验收意见书》,并抄送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对确有正当理由在限期内不能治理完毕的,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表》,在治理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挂牌督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挂牌督办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审核意见书》送达申请单位。

  第二十三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及时将挂牌督办工作情况录入相关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信息系统,建立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档案,治理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存档,档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以下内容应当归档:

  (一)卷内目录;

  (二)挂牌督办的会议记录、纪要;

  (三)督办方案、治理方案;

  (四)《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五)公示情况;

  (六)督查记录;

  (七)《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表》;

  (八)《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审核意见书》;

  (九)《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表》;

  (十)《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验收意见书》和相关审核资料;

  (十一)行政执法文书;

  (十二)摄录影像;

  (十三)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监管部门应当畅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并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受理、记录建档、移送转办等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相关监管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情况危急的,应当立即到现场核查、处置。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每年度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整治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以奖代补实施依据。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监管部门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列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并作为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整治工作考核等次分为三类: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监管部门按期完成市政府年度重大隐患挂牌项目任务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加5分;

  (二)未按规定上报或者未按期完成市政府年度重大隐患挂牌项目任务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不列入评先评优范围;

  (三)因不可抗拒原因未按期完成挂牌督办整改项目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监管部门应当迅速核实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上级说明情况,并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方案。符合本项规定情形的,对督办单位和治理责任单位不予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B类的市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治理责任单位,按期完成整治的并经验收销案的,由市政府实行以奖代补。具体由市政府安委会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治理投入金额在30万以上50万以下的,每个项目按最高不超过投入金额6%实施以奖代补;

  (二)治理投入金额在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每个项目按最高不超过投入金额10%实施以奖代补;

  (三)治理投入金额在100万以上的,每个项目按最高不超过投入金额15%实施以奖代补。

  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以奖代补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项目,以奖代补的对象为治理责任单位。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整治工作的考核结果以考核通报形式公布,并对治理工作过程中有突出成绩的督办单位和相关人员依法予以表彰奖励。

  对公民举报投诉或者其他发现经确认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实行“即报即奖”。

  第二十九条 对未完成年度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整改任务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督办部门实施责任追究。根据具体责任情况,分别采用以下形式追究责任:

  尚存在1项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由市政府安委会进行通报批评。

  尚存在2项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在通报批评的同时,由相关政府(部门)主要领导向上级政府书面检讨,并取消该地区(部门)综合性优秀评比资格和相关领导个人的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第三十条 对挂牌整改项目在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参照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执行;如发生亡人事故参照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执行。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从严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并列入各级机关作风效能工作考核否决内容。

  第三十一条 对非不可抗拒原因未完成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任务的治理责任单位,依法对该治理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整改无望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治理责任单位向挂牌督办单位申请以奖代补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无锡市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整治以奖代补申报表》(见附件);

  (二)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方案及整治前、销案后的影像资料;

  (三)与施工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

  (四)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资金决算清单。

  第三十三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对《无锡市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整治以奖代补申报表》按照内容进行分类汇总,并及时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材料包括:

  (一)《无锡市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整治以奖代补申报表》;

  (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验收意见书》;

  (三)在政府(职能部门)网站或者政府公告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以奖代补方案须经市政府安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编制以奖代补方案。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本辖区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以奖代补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2.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表

  3.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验收意见书

  4.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表

  5.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审核意见书

  6.无锡市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整治以奖代补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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