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6月1日被《应急管理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宣布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定于2013年5月至12月在全国试行,待进一步完善后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工作进度安排
(一)动员与培训阶段(5月至6月)。
1.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制定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或指导下级安全监管局对企业进行职业卫生统计工作动员,布置工作任务和安排工作进度,明确统计工作有关事项和表格填报要求。其中,县级以上安全监管局要明确试行工作的负责部门和人员,并向上级安全监管局报备联络方式。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于5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
2.开展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工作有关培训。
(1)业务培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组织专题培训(时间另行通知),对省级安全监管局相关统计人员统一进行试行工作的业务培训。省级安全监管局组织开展或指导开展企业和地方各级安全监管局相关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2)系统操作培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组织编制信息系统操作培训手册,对企业和县级以上安全监管局相关统计人员进行系统操作网络培训。
(二)数据收集与汇总阶段(7月至11月)。
1.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收集相关统计数据。
2.企业填写《2013年度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ZWA表),报送县级安全监管局。
3.县级以上安全监管局开展基础数据审核和汇总分析工作,逐级上报统计表及统计分析报告。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和省级安全监管局对试行工作适时组织检查。
(三)总结分析阶段(12月)。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对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2013年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分析报告。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全面总结试行工作情况,评价统计指标、统计方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评价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的实用性和稳定性,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适时组织各地区经验交流。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修改完善《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制度(试行)》和工矿商贸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分析系统。
二、各工矿商贸企业要按照《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的要求,做好职业卫生统计数据的收集和上报工作。地方各级安全监管局可选择有关科研单位或中介机构参与试行工作,协助开展企业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工作。
三、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此次试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跟踪工作进展,监督和指导企业圆满完成试行工作各项任务。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联系。
联 系 人:沈文华、黄 兵、王延磊
联系电话:010-64463749、64463750、64464327(传真)
电子邮箱:daoyao2005@163.com
附件: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5月7日
20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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