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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3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已废止)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3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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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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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煤安监办〔2013〕4号

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02-07生效日期:2013-02-07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8月1日被《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煤矿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2013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2月7日

2013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2013年煤矿安全工作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在总局党组的坚强领导下,攻坚克难,严格执法,加强服务,坚决打非治违,深化整顿关闭,推进企业排查治理重大隐患,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强化矿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提升监察监管能力和水平,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打下坚实基础。

  一、严格执法,推进“打非治违”行动取得实效

  1. 宣传《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以下简称《七条规定》)。按照总局统一组织,向全国煤矿矿长致信,发放《七条规定》,并组织专题培训和考试,现场签署“承诺书”等。

  2. 严格监察执法。针对驻地辖区煤矿灾害特点,结合《七条规定》要求编制监察执法计划,强化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适时开展集中监察和异地执法;分级加强执法监督,促进规范执法;严格煤矿安全许可,严格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和验收;积极探索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有效机制。

  3. 强化监管执法。高度重视并督促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对违反《七条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督促地方加强对驻矿监管员的管理。

  4. 落实“四个一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要求,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严禁执法避重就轻。

  5. 加强监督检查。协调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按季度报送“打非治违”重大案例,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公布;发动群众举报,并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

  二、以小煤矿关闭退出为重点,推进煤炭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

  6. 推进整顿关闭。凡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到期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煤矿,坚决依法关闭淘汰。

  7. 紧盯重点地区。坚决落实小煤矿关闭退出任务,四川、重庆、贵州、云南、湖南、黑龙江、江西、湖北、辽宁等小煤矿数量多、灾害严重的地区,必须加大工作力度。

  8. 严格项目审批。严禁借低水平的技改扩能逃避关闭退出,坚决停止审批新建30万吨/年以下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9. 支持重组整合。引导大型煤矿企业收购、兼并或整合小煤矿。

  三、突出重点,督促企业扎实排查治理重大隐患

  10. 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完善隐患排查管理制度,推进国有重点煤矿隐患排查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开展专项督查,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11. 加强通风瓦斯管理。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加强矿井局部通风管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严格标准,做好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停产整顿和评估工作,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坚决关闭退出;坚持先抽后采,督促抽采达标;加强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和更新换代工作,必须保证系统稳定运行,按标准装设传感器,保证断电可靠。

  12. 加强水害治理。开展小煤矿集中地区的区域水害普查和论证,探明矿井周边老窑区和水文地质情况,一个矿一张预测图;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开采;严格执行探放水“三专”规定(专项设计、专职队伍、专用钻机)。

  13. 加强机电运输管理。严禁电气设备失爆,严禁在井下使用非阻燃电缆、风筒、胶带,坚决淘汰井下滑片式空气压缩机等落后设备;加强人员提升安全管理,严禁超载和保护装置不全的设备运行。

  四、引导督促企业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14. 强化科技进步。推进煤矿安全“四个一批”科技项目落实;提高大型煤矿信息化、自动化水平,提高中小煤矿采掘机械化水平;推进所有矿井简化生产系统,减少采掘头面个数和下井人员数量;所有矿井必须实施正规开采;继续推进以避难硐室为重点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通信联络、压风自救等系统,6月底前所有生产矿井基本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加强预测和治理煤矿瓦斯、水害的先进适用技术研究,调整开采强度和开采顺序,减缓冲击地压危害,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15. 强化安全培训。加强对煤矿工人的培训,严把准入关,提高专业素质,逐步实现从农民工到现代产业工人的转变;提高调度员、瓦检员、安监员、通风员、监测工、抽放工等重点岗位培训质量;继续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三项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全部培训合格后上岗。

  16. 强化管理创新。加强对矿长、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管理和教育,提高其依法办矿意识,落实安全投入,落实下井带班制度;加强现场管理,探索适合地区特点、行业特点的现代企业管理方法,推广风险预控管理经验。

  17. 加强标准化建设。宣贯并培训新标准,推进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组织各省开展达标专项检查,提升全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

  18. 加强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监管。强化中央企业煤矿基础管理,推进中央企业二级单位煤矿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联网;督促地方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指导。

  19. 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督促煤矿加强尘肺病防治基础工作,开展矿工体检、粉尘检测和治理;统一发放劳保用品,改善矿工“两堂一舍”条件;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出台并宣贯《煤矿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加强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和职业卫生许可工作。

  五、严谨调查事故,注重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20. 查清事故原因。从技术原因延伸到管理原因,从直接原因延伸到间接原因,分清每个环节、每个岗位的责任,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做到每一份事故调查报告都能经得起历史检验、都有现实指导意义。

  21. 加强组织协调。继续对重大事故和非法违法、瞒报谎报较大事故挂牌督办、跟踪督办,加快调查进度,做到按期结案,提高事故查处实效性,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22. 开展警示教育。将典型事故案例宣讲到所有矿长、班组长、一线职工和基层监管人员,及时发送事故警示信息,实现警示教育全覆盖;不断创新完善警示教育的方式和手段,达到“一矿出事故、万矿受教育”的目的。

  六、强化矿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提高监察监管水平

  23. 推进队伍体系建设。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系,完善机制,明确地方监管和国家监察队伍的责任,培育核心价值观,打造一支职责清晰、技术过硬、勇于担当的队伍。

  24. 推进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煤矿技术服务体系,高度重视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明确中介机构的责任,为煤矿企业特别是小煤矿提供便捷、适用、有效和负责任的技术服务。

  25. 推进培训教育体系建设。健全完善煤矿安全培训教育体系,发挥矿区各类培训中心和宣传教育机构的作用,重点提高培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培训中心,提请降低或吊销资质。

  26. 推进煤矿救援能力建设。健全完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在煤矿企业广泛建立兼职救护队,提高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27. 完善法规标准体系。继续完善煤矿安全立法和标准体系,适时启动《煤矿安全规程》的全面修订工作。

  28. 加强煤矿安全宣传。加强对矿工和安监员队伍的正面宣传,树立煤炭产业大军的良好形象。

  29. 加强政策理论研究。加强调查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深入推进煤矿安全准入标准、地质灾害普查、资源重组和技术改造、煤矿用工制度、矿井安全设施配置以及建立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等工作;加强基础理论研究,推进实施煤矿安全发展战略;加强煤矿监察监管信息化建设,动态抽查企业安全状况,及时掌握基础数据。

  30. 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规定要求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的实施办法,坚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坚持以身作则、清正廉洁;尽最大努力为基层执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探索试点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各地探索试行绩效考核,更加关心爱护全系统干部职工,有序组织监察员学习培训,力尽所能地解决基层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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