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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程序(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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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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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安办〔2011〕49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1-08-22生效日期:2011-08-22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7年12月7日被《江苏省安监局、江苏煤监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文件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苏安〔2010〕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江苏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程序》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江苏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苏安〔2010〕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程序。

  一、挂牌督办的范围

  (一)一次死亡3-9人的生产经营单位较大事故;
  (二)一次死亡5-9人的道路交通、内河(湖)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水上事故;
  (三)上级领导批示要求挂牌督办的事故。
  (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事故。

  二、挂牌督办通知发布

  由省安监局统计中心(应急办)拟写较大事故挂牌督办通知,经相关业务处室会签,以省安委会文件下发省辖市人民政府。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定期在省内主要媒体或省安监局网站上发布挂牌督办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三、挂牌督办的工作程序

  (一)在较大事故挂牌督办期间,省辖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监局)的沟通,及时汇报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监局)有关业务处室和统计中心(应急办)对挂牌督办工作予以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挂牌督办的较大事故在调查报告形成初步意见后,省辖市安委会应当及时将初稿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监局)初步审议。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监局)由分管领导牵头,召集有关业务处室和统计中心(应急办)对初稿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根据具体情况邀请省有关部门参加。省辖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当督促事故调查组按照审议意见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三)事故调查报告经修改完善后,由省辖市安委会书面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监局)进行审核。
  (四)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监局)收到书面报告后,由分管领导组织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五)对符合结案要求的挂牌督办较大事故,经省安委会办公室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下发审核意见的复函,并及时向省安委会主要领导汇报。
  (六)省辖市安委会办公室收到审核意见的复函后,应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请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七)挂牌督办的较大事故结案后,省辖市安委会应向省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较大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处理执行情况,省辖市安委会应在当地主要媒体和市安监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八)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挂牌督办任务的,省安委会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解除挂牌督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省辖市人民政府对较大事故批复结案;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
  (三)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四)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结果。
  省安委会办公室对事故查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完成督办事宜的,解除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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