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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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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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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办函〔2012〕52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2-02-06生效日期:2012-02-06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2月23日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水利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建设科学严格的水资源管理体系,确保完成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组织实施和对象

  (一)组织机构。省水利厅牵头负责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省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审计厅、统计局、物价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开展考核、评分工作。

  (二)考核对象为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二、考核内容

  (一)考核内容为各地级以上市贯彻落实中发〔2011〕1号、国发〔2012〕3号和粤发〔2011〕9号等文件提出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任务和分阶段工作任务,重点考核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等水资源三条红线重要指标完成情况,水资源配置、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和相关配套政策及制度建设等情况,以及公众对水资源管理、节约与保护工作的满意度。

  (二)考核指标和标准。考核分为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三部分,具体指标和标准分别为:

  1.考核指标。2011─2015年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分为3大项9个指标,即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其中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包括用水总量、生活和工业用水量、地下水开采量等3个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包括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3个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包括主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等3个指标。各地级以上市指标详见附表1,其中水功能区考核名录、指标以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由省水利厅分年度下达;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由省环境保护厅下达。考核中的统计与监测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2.工作测评标准。2011─2015年各地级以上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测评分为用水总量管理、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政策法规及体制建设、信息化及人才队伍建设等5个方面,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2。

  3.公众评价标准。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开展网络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重点调查公众对所在地级以上市水资源管理、节约与保护等工作的满意程度。具体标准由省水利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三、考核评分方法及考核等次划分

  (一)考核评分方法。考核总分由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三部分组成。具体计算公式为:各地级以上市考核总分=指标考核得分×60%+工作测评得分×30%+公众评价得分×10%,其中指标考核部分得分=∑单项指标考核得分×单项指标权重。具体考核、测评以及公众评价得分计算方法由省水利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二)考评等次划分。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得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的评为优秀,考核得分为80—90(不含90分)分的评为良好,考核得分为60—80(不含80分)分以上的评为合格,考核得分为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评为不合格。其中指标考核部分得分低于60分的,直接评为不合格。

  四、考核方式

  从2012年起,对2011─2015年各地级以上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关指标进行考核,采用年度自查、中期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为:

  1.年度自查。从2012年起,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本办法的要求于每年4月中旬前将本市上年度落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一并报送省水利厅。省水利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于每年5月中旬前完成对各地级以上市自评情况和相关指标数据的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对有关地级以上市进行抽查,于每年6月底前将考核总体情况上报省政府。

  2.中期考核。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本办法的要求于2014年4月中旬前将落实2011─2013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一并报送省水利厅。省水利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于5月中旬赴各地级以上市对考核内容进行实地考核,并于6月中旬前提出各考核组评分和考评等次意见。省水利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考核组考核评分和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于6月底前将中期考核情况报省政府审定。

  3.期末考核。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本办法的要求于2016年4月中旬前将落实2011─2015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体情况以及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一并报送省水利厅。省水利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于5月中旬赴各地级以上市对考核内容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并于6月中旬前提出各考核组评分和考评等次意见。省水利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考核组考核评分和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并编写考核总体情况报告,于6月底前报省政府审定。

  五、考核工作要求

  (一)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规范透明、操作易行、奖罚分明的原则。

  (二)各地级以上市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开展自评,严格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建立本辖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指标的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把省下达的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分解到各级行政区,将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和主要任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措施,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如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三)省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考核工作,对需要进行统计和监测的,要认真做好相关数据的提供工作。省水文局负责考核指标数据的收集、分析评价与审核工作,并负责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的监测统计。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数据的监测评价工作。省统计局负责提供各地市GDP、工业增加值数据。各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市、县级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户取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以及对农灌节水的投入和改善灌溉面积等指标。

  (四)考核结果由省水利厅按本办法要求报省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对考核等次评为优秀的地级以上市,省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考虑。对考核不合格的地级以上市责令限期整改,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书面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间,省水利厅暂停审批该地区除饮用水外的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依法不予批准新增用水项目立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中期考核和期末考核结果报经省政府审定后作为下一考核期编制各地级以上市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依据,并交由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考核期间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可根据客观情况进行调整。

  各地级以上市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对下一级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办法。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2011-2015年)

      2.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测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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