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探索创新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机制,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攻坚战,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国推广北京市顺义区等地区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事故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争取用2-3年时间,在全国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大意义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系统为基础,以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为核心,以完善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和考核机制为抓手,以制定安全标准体系为支撑,以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为保障的一项系统工程,包涵了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明确细化的责任机制、科学严谨的查报标准及重过程、可量化的绩效考核机制等内容。
安全生产的理论和实践证明,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预防体系上,超前采取措施,才能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最终实现安全生产。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监管机制、监管手段的创新和发展,对于促进企业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由政府为主的行政执法排查隐患向企业为主的日常管理排查隐患转变,从治标的隐患排查向治本的隐患排查转变,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把握事故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掌握企业底数和基本情况。根据企业规模、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危险因素等条件,掌握企业底数和基本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建立“按类分级、依级监管”的模式。
(二)制定隐患排查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结合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实际,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标准为基础,细化隐患排查标准,明确各类企业每项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使企业知道“做什么、怎么做”,使监管部门知道“管什么、怎么管”,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包括企业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安全隐患动态监管统计分析评价系统等内容,形成既有侧重又统一衔接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过程记录和管理。利用该系统,企业对自查隐患、上报隐患、整改隐患、接受监督指导等工作进行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自查自报隐患数据、日常执法检查数据和监管措施执行到位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隐患治理实施有效监管。
(四)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理顺和细化有关部门和属地的安全监管职责,明确“管什么、谁来管”。一是要明确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的综合安全监管职责。二是要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有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权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没有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对有关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指导、管理职责。三是要明确消防、质监等专项监管部门及时处理属地和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的安全隐患的监管职责。
(五)明确监管监察方式。在分类分级的基础上,对企业在监管频次、监管内容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监管监察,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突出工作过程和结果量化,将有关部门和企业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日常执法检查等相关工作完成情况的过程管理指标,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年终考核,提高安全监管的约束力和公信力。
三、完善工作机制,狠抓责任落实,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部署。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方案,周密安排,科学实施。要充分发挥地方各级安委会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调动各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方面的积极性,全面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落实安全责任,完善考核机制。一是地方各级安委会要积极推动出台相关规定和办法,进一步理顺部门、属地的安全监管职责,明确职责范围、内容和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覆盖和无缝化管理。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突出工作过程和结果量化,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过程管理的内容纳入年度考核指标,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和约束力。三是要严格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对责任不落实、考核不达标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通报、严肃处理;对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公开表彰和奖励。
(三)创建典型示范,发挥榜样作用。一是各地区要积极发现、培养和树立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典型地区、典型企业和先进事例,在隐患排查治理体制机制、法规制度、标准规程、方式方法、程序内容等方面形成可学、好学和管用的经验做法。二是通过组织召开先进典型经验交流会、座谈会和加强宣传报道等形式,广泛推广典型经验,全面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三是要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示范地区和典型企业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示范地区和典型企业有机结合起来,互相促进,共同提高。四是要加强对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进展情况的检查和指导,确保工作有部署、抓落实、见实效,提高安全隐患的整改率。
(四)注重统筹兼顾,构建长效机制。一是各地区要将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日常安全监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责任保险、“金安”工程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一部署,协同推进。二是要以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为契机,实现安全隐患排查、登记、上报、监控、整改、评价、销号、统计、检查和考核的全过程管理。三是要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立法和规划中,以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确有关制度,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四是要优先制定急需的安全生产标准,及时修订或废止过时的标准,促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五)加强舆论宣传,广泛发动群众。一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引导各有关单位深刻认识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二是要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提高职工排查事故隐患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监督和激励机制,组织和鼓励职工结合本职工作查找各类事故隐患。三是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督促其抓紧整改。
各省级安委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安排部署,积极开展工作,并于2012年2月底前将本省(区、市)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工作方案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