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已废止)

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已废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3-06-03生效日期:2003-08-0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1年12月31日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废止,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已于2003年6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梁保华
  二○○三年六月三日

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能管理,规范节能监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测,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依法对用能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利用、节能监测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节能监测工作,可以委托节能监测机构实施节能监测。
  发展计划、财政、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监测工作。

  第五条 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测机构实施节能监测,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收费,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纳入节能主管部门预算。

  第六条 从事节能监测的机构应当依法经过国家或者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和省节能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定。

  第七条 节能监测人员应当熟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具备从事节能监测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节能监测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中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设计单位在设计中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产品的执行情况;
  (三)用能单位主要耗能设备的能源利用状况;
  (四)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管理制度、设立能源管理专职人员和重点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接受节能教育、培训的情况,以及定期报告能源利用状况的情况;
  (五)节能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测机构实施节能监测,应当提前10天将实施监测的时间、内容和具体要求,书面通知被监测单位。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能单位,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测机构可以实施及时监测:
  (一)重点用能单位因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其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影响节能的重大变化的;
  (二)根据举报或者通过现场检查等途径,发现用能单位在用能中涉嫌违法的;
  (三)需要确认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用能单位是否达到治理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被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测机构的要求,积极配合,准备好相关的资料、文件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碍节能监测。

  第十二条 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测机构实施节能监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监测技术规程、标准,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
  (二)如实出具节能监测报告;
  (三)不得泄露被监测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测机构应当在节能监测结束后的15日内,作出节能监测报告,并送交被监测单位。

  第十四条 被监测单位对节能监测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节能监测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节能主管部门申请复测。受理申请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安排复测,并将复测结论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被监测单位经监测不合格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被监测单位认为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节能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决定。被监测单位整改合格后,应当向节能主管部门提供由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的报告。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产品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建立能源管理制度、设立能源管理专职人员,以及重点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未接受节能教育、培训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被监测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阻碍节能监测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被监测单位经监测不合格,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由节能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测机构在实施监测过程中,发现被监测单位有违法行为,但不属于节能主管部门查处范围的,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查处。

  第二十一条 节能监测人员在节能监测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同地区相关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蓄热式焚烧炉(RTO炉)系统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信息通信业安全生产和网络运行安全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
关于发布炼油行业节能降碳先进技术汇编和典型案例汇编的通知
带电作业工具、装置和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976-2017)
应急部关于印发《2025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
关于发布《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指南》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企业和园区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建设指南》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信息通信业安全生产和网络运行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实施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原辅料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蜡样芽胞杆菌风险防控指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克罗诺杆菌风险防控指南》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