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保证专家组有效开展工作,现将《海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海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挥海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的作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组是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协调并组织的一支多专业、跨部门的高级技术专家队伍,其成员主要从我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选聘。
第三条 专家组是省安委办领导的非政务性、非赢利性组织,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家必须遵守本办法,接受省安监局的派遣,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 专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海南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事求是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并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的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负责。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在工作中给予方便。
第七条 对工作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省安委办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专家组在以下工作范围内开展活动:
(一)参与制定我省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对规划及计划进行论证和审查;
(二)参与我省安全生产立法调研,参加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或行业标准的草拟和论证工作;
(三)对我省安全生产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分析事故的发生规律,提出防范重特大事故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以及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参与安全评价大纲、评价报告、安全标准化、技术检测结果的监督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
(五)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安全性能参数评价;使用中的安全设备、安全器材、安全装置的技术鉴定;企业安全状况评估等活动,并提出审查结论;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设施安全状况及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整治提供技术支持;
(七)参与我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技术报告;
(八)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供相关报告;
(九)参与编写安全生产培训教材、题库,以及安全生产培训授课、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考评和培训机构资质论证、年度考核等工作;
(十)对制定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提供技术支持;向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参与省安委会及省安委办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或专项整治活动,并提供技术支持;
(十二)完成省安委会、安委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省安监局具体负责专家组及其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专家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
(二)承办专家聘任、发证、考核和换届工作,发放专家补贴及有关工作费用;
(三)每年定期组织召开专家组成员会议,总结上年工作情况,提出当年工作任务和重点;
(四)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家组成员或专业组别会议,通报重点工作情况,提请有关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五)制定专家组管理办法和专家工作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研究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七)设立和管理使用省安全生产专家组专项费用,为省安全生产专家完成省安委办交办工作任务提供资金保障;
(八)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
(九)其他有关专家管理的工作事项。
海南省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省安全协会)协助省安监局作好专家组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
(二)有加入专家组的愿望,热爱安全生产事业,责任心强;
(三)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具有相应专业(安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建筑、交通、民爆、电力、消防等)高级技术资格,在所从事的专业中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或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师;或长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有较强专业能力的在职或离退休人员;
(五)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调查研究工作(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有突出贡献的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十一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认可;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或技术协会等有关单位推荐,经本人确认;
(二)省安全协会负责对拟聘专家进行资格初审通过后,发给《海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审批表》;
(三)专家如实填写《海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由专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安监局;
(四)省安监局审核批准,并颁发专家聘书和专家证;
(五)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特需专家,经省安全协会提名,省安监局批准,可直接聘任。
第十二条 专家聘任期限为3年。聘任期满后,由专家提出续聘申请,经省安监局审查合格者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 专家组按专业分组,分成若干个专业组。专业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每专业组设正、副组长各1名,负责组织本专业组开展活动,并每半年向省安监局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专业组组长、副组长具有以下权利:
(一)应邀主持本领域的安全检查发展规划、重大安全课题或项目的咨询、调研、论证;
(二)应邀代表本省对外进行考察、讲学、学术访问,受委托主持本领域安全生产重大学术会议;
(三)以省安全生产专家组名义,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和沟通;
(四)负责组织协调和联络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第四章 专家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省安监局聘用专家组成员执行任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聘用专家的业务处室提出聘用专家申请,具体列明申请事项及专家类别,经分管副局长审批后,将聘用专家申请表和所审核企业名单交专家库主管处室;
(二)省安监局专家库主管处室通知省安全协会从专家库中调取所需的专家,并由省安全协会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和专家本人。如无特殊情况,专家工作单位应给予支持;
(三)专家接到通知后听从省安全协会等人员的指挥,携带专家证按时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如业务处室认为有必要,可视情况派员参加现场指导;
(四)专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后,及时将签名的书面材料报业务处室或省安全协会。
第十六条 省安监局以外的部门或单位聘请专家组成员执行任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需要聘用专家的部门或单位向省安监局提出聘用专家的书面申请,情况紧急时,可口头或电话申请,事后补办书面申请手续;
(二)省安监局专家库主管处室会同省安全协会,根据委托调出符合聘请要求的专家,由省安全协会及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和专家本人;
(三)专家携带专家证,到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四)专家完成任务后,及时将签名的书面材料报聘用单位,并将书面意见复印件交省安监局专家库主管处室。
第十七条 若专家库中无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或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数量不够时,可临时指派相关专家,使用后再按规定纳入专家库管理。临时指派的专家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专家组成员以非省安全生产专家的身份接受政府部门以外单位的邀请,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专家本人承担。
第五章 专家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对省安监局和聘用单位负责;
(二)自觉开展安全生产调研工作,及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工作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四)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工作纪律,按质按量完成省安监局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执行任务时,须出示省安监局函件和专家证。
第二十条 专家具有以下权利:
(一)执行省安监局指派任务时,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
(二)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权向省安监局举报;
(三)有不受他人干预并自主作出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四)有获得聘任单位免费提供有关资料的权利;
(五)在聘任单位权限范围内,有免予考核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从业资格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未经省安监局同意,不得以省安全生产专家名义对外从事业务;
(二)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更新,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严格遵守法律和工作纪律,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研究;
(四)遇有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接受省安监局委派,随时赶到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省安监局的紧急调遣;
(五)依照法定程序,按时完成委派任务,每次完成任务后,向省安监局提供专家签名的书面材料,并对提供的书面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如实传达上级指示,如实反映情况,敢于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七)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八)及时如实反映本省的安全生产情况;
(九)专家组成员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告知省安监局。
第六章 专家待遇与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家在执行任务时,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费用由省安监局或项目、任务提出方(受益方)支付。
第二十三条 专家执行省安监局指派的任务时,所需的费用由省安监局负责;参加专家会议或学习培训,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参加事故调查或为特定单位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支付。
第二十四条 专家组的工作经费由省安监局编制财政预算申报划拨并负责管理使用。
第七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安监局予以解聘,并将解聘情况书面函告专家所在单位。
(一)专家在聘任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专家不履行职责或义务,或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的;
(三)专家一年两次以上无故不接受任务的;
(四)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科学,违背客观实际,导致两次以上做出有失公正的报告或错误结论的;
(五)专家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六)专家以权谋私,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或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勾结串通,提供虚假报告或技术结论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专家因违反本条第(四)(五)(六)项规定,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新修订)》(琼安法〔2010〕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