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6年3月31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大庆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目的
为有效预防、规范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大庆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大庆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三)工作原则
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置工作由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并负责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各县、区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设立相应的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
(四)工作机制
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体系。各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应加强协作,提高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
二、应急组织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
设立大庆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局、大庆军分区、大庆预备役高炮师、武警支队、大庆电业局、市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信息产业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兼任。
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防范与应急的日常工作。
(二)职责
1.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时,组织设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2)组织有关环保专家对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和决策支持。
(3)负责向市委、市政府、上级环保行政部门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情况。
(4)负责重大、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终止认定及宣布事件影响解除。
(5)负责确定应向公众发布的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
(6)组织修订大庆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2.应急办公室职责
(1)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范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安全隐患意识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风险意识。
(2)对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防范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审定各县、区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相关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演练工作。
(3)监督检查具有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隐患重点单位的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工作。
(4)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向各有关应急处置机构和单位传达指挥部指令,启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
(5)完善信息网络,跟踪上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事态变化和处置情况。
(6)负责收集整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各类有关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
(7)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公众发布危险区域警示公告和相关处置信息。
(8)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负责组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作为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机构,并承担相应的职责。
(1)市公安局负责牵头,大庆军分区、武警支队、预备役高炮师工化分队参加,组建公安保卫与突击组。主要职责:依据应急指挥机构命令实施受灾地区交通管制或戒严;实施全天候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110接警,并及时通知当地或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泄漏污染物的洗消和危险装置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牵头组建预警组和应急监测组。主要职责: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组织环境安全隐患单位制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开展污染现场应急监测,为指挥部制定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专业队伍开展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后续处置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市卫生局负责牵头组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主要职责: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护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开展现场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运送伤员并组织医院抢救;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市建设局负责牵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大庆电业局参加,组建工程抢险与设施组。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石油石化等企业特种专业抢险力量建设,并保证随时调用;负责组织对市政公用设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抢险和维护;负责电力受损公用设施的修复;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组建事件调查与评估组。主要职责:对造成人员伤亡的环境污染事件开展调查,做出责任认定,提出处理建议;负责灾害评估专家组建设;负责灾害统计和损失评估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6)市气象局负责组建气象信息组。主要职责:制定全市环境敏感地区气象信息应急测报预案;负责受污染区域气象信息的测报,为预测污染扩散与消除提供气象参数;为事件调查与评估提供气象参数;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7)市水务局负责牵头组建水务安全事务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全市饮用水水源地及重点河流水域污染应急处置预案;饮用水水源地及重点河流水域发生突发污染事件时,及时提供用水安全信息;当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时,立即关闭水源地,并启动饮用水备用预案,保障饮用水的基本供应和用水安全;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8)市交通局负责牵头组建交通运输组。主要职责: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的畅通;组织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转移、疏散;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9)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粮食局、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参加,成立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资金等保障。
(10)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牵头,组织中国网通大庆市通信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大庆移动通信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大庆分公司、中国铁通大庆分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通信公司成立通信保障组,保证环境应急指挥工作通信畅通。
(11)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参加,成立灾民安置组,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灾民的安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12)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建新闻信息组,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发布。
(13)市监察局负责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4)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建本辖区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县、区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制定本地区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建立针对本地区特点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组织本地区应急处置机构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工作;负责本地区非重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必要时可向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请求支援;当本地区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件需要市应急指挥机构实施应急处置时,应组织本地区力量给予配合支持;完成市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15)各县、区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应由各县、区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管环保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兼任。各县、区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的本地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16)全市范围内易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隐患的重点单位,应当设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及所在各县、区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三、应急准备与保障
(一)各县、区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保障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装备配备、应急技术支持、应急处置培训及演练等的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列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确保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需要。
(二)各县、区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各单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应当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特点,根据国家规定,配备较为齐全的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安全防护、通信及抢险设备;可能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单位要针对本单位特点,配备必要的应急抢险和救护装备。
(三)各县、区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各单位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要抓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本地区、本单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演练。
(四)各县、区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各单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要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制度,保证人员、装备等常年处于良好状态。
(五)各企业,特别是石油石化等易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要做好资金、人员、物资、技术的准备和保障工作,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确保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初发时,能够迅速完成现场处置工作。
(六)市、县、区及相关企业应建立环境应急信息网络,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联络畅通。
(七)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各成员单位要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和其它险种。
四、预警与应急响应
(一)按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为一般环境污染事件、较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根据事件的性质,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划分为4个预警等级(不含辐射污染事件):
1.一般环境污染事件,预警等级为四级,用蓝色表示。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1)对环境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
(2)人员发生轻微中毒症状的;
(3)由于污染造成少量经济损失的。
2.较大环境污染事件,预警等级为三级,用黄色表示。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1)对环境造成危害,危害在较短时间内可以消除的;
(2)10人以下发生明显中毒症状,但不会有导致伤残后果的;
(3)由于污染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3.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预警等级为二级,用橙色表示。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1)污染范围较大,形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事件的;
(2)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危害在较短时间内难以消除的;
(3)人员发生中毒症状并可能导致伤残后果的;
(4)中毒死亡3人(不包括3人)以下或10人(包括10人)至30 人发生明显中毒症状的;
(5)由于污染造成大量的直接经济损失,需要多个部门介入进行损失评估给予解决的;
(6)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的社会安定受到影响的。
4.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预警等级为一级,用红色表示。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1)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较长时间内难以消除的;
(2)中毒死亡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的或中毒(重伤)50 人以下的;
(3)由于污染造成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需要市政府或司法机关介入给予解决的;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超出本预案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立即上报省和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构,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根据预警等级,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划分为:
1.四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由事件发生地县、区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
2.三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由事件发生地县、区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处置,必要时可请求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援。
3.二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由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必要时可请求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组织支援。
4.一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组织处置,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实施具体处置。
当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事件责任单位及属地各县、区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工作,并报告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等级的确认,由首先接警的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现场的报告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确定为属于本机构职责等级的污染事件,应立即启动本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评估确定为超出本机构职责等级或无法确定等级的污染事件,立即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评估,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接报后要迅速进行预警等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交由相应的应急指挥及处置机构对污染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四)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或现场公众要立即向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当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或拨打12345(12369)、6373055、110。接警单位要认真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原因、伤亡损失情况等内容,进行核实后立即通知当地或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1.处置四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各县、区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当地政府和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办公室报告。
2.处置三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各县、区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1小时)市政府和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办公室报告。
3.处置二级和一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市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市委、市政府、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并随时报告事件势态的进展情况。
五、现场处置及应急终止
(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接警后,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二)发生一级或二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应急指挥部要设立现场指挥部,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1.听取现场有关人员的汇报,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伤员救护情况,立即组织抢救伤员、疏散转移群众。
2.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机构,迅速控制事态和现场,组织协调现场的人力、物力维护现场秩序、疏散人员、疏导交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或戒严。
3.开展现场勘查和污染源调查,采取一切安全有效的措施,快速封堵或转移污染源。组织专家组分析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4.对现场污染状况开展应急监测,初步确定污染状况,划定受污染区域、疏散范围,并对污染现场实施跟踪监测。对现场污染物进行消洗或清除工作,消除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后续影响。
5.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现场处置工作的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变化提出相应的应急解决方案,请求上级支援。
(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四)满足应急处置终止条件时,由现场指挥部向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终止建议,经批准后实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处置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
(五)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事件发生地政府应配合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开展事件责任调查、损失评估,做出结论。
六、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告
(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半小时)向所在县、区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处置四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各县、区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当地政府和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办公室报告。
处置三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各县、区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当地政府及市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办公室报告。
处置二级和一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市委、市政府、上级环保行政部门报告,并随时报告事件势态的进展情况。
(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速报。从发现事件后起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1小时)上报。速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速报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污染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污染范围及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转化趋势等初步情况。
2.确报。在查清环境污染事件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各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必须上报确报。确报要有书面报告,但可以先通过电话报告。确报要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并报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环境污染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各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必须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处理结果报告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告。处理结果报告要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七、附则
(一)本预案由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大庆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制逻辑框图
2: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程序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