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租赁、检测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59号),为确保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对超过一定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开展安全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评估设备的范围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附件2第33、34项的规定,对于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检测机构(见附件)进行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
(二)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自2010年8月1日起,上述起重机械未经安全评估或安全评估结论为“报废”的,一律禁止在我市建筑工地使用,各区、县建委不得办理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手续。
二、安全评估程序
(一)产权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检测机构对上述起重机械进行评估检测,并将起重机械基本技术性能参数(包括塔身高度、标准节尺寸及主要受力结构件尺寸等)告知评估检测单位。产权单位对告知参数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对于即将达到安全评估要求年限的起重机械,各产权单位应提前进行安全评估,避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达到安全评估要求年限后仍需继续使用。
(二)产权单位负责提供评估场地,并根据评估检测机构的需要将起重机械设备解体。评估检测机构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开展起重机械的安全评估工作,主要包括对设备外观进行全面目测检查,对重要结构件及可疑部位进行测厚、直线度测量、无损检测等。
(三)起重机械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后,评估检测机构进行安装验收检测(包括载荷试验)。安装验收检测工作应依据北京市地方标准《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检验规则》(DB11/611)和《施工现场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检验规程》(DB11/636)进行。
(四)现场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检测机构应根据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检查检测结果等,结合现行有关标准要求,进行分析、计算,对设备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的结论分为“合格”、“降级”、“报废”,最后由评估检测机构出具正式的安全评估报告。
三、安全评估工作要求
(一)评估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要求对重要结构件进行抽检。对于已进行评估检测的重要结构件,评估检测机构要打上统一的、可溯源的、能防伪的永久性标识。标识可采用铆焊铭牌或打钢印等方式,保证标识的永久性和唯一性。评估检测机构只对评估检测的重要结构件和检测项目负责。
(二)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安全评估后,安全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规定如下:
1.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的有效期限为1年;630-1250kN?m(不含1250kN?m)的有效期限为2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的有效期限为3年。
2.施工升降机:SC型的有效期限为2年;SS型的有效期限为1年。
(三)对于评估结论为“降级”的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使用单位要确保起重机械按“降级”要求使用,严禁超载。对这类塔式起重机,必须安装“工作空间限制器”(俗称“黑匣子”)。
四、监督检查工作
(一)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情况的检查,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立即停止使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情况的审核,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区(县)建委办理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时,应当重点审核起重机械的使用年限,对于达到安全评估要求的年限而未进行安全评估的设备,不予办理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
(四)市、区(县)建委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安全评估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五)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评估检测或评估结论为“报废”的起重机械,市、区(县)建委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0条依法处罚。
(六)未经安全评估检测或评估结论为“报废”的起重机械仍在施工现场使用时,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市、区(县)建委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38条依法处罚。
(七)监理单位发现未经安全评估检测或评估结论为“报废”的起重机械仍在施工现场使用,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市、区(县)建委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依法处罚。
附件: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机构一览表
附件: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机构一览表
序号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1北京市建设机械与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1号68322351
2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丰台区方庄紫芳园6区1号楼2-213室87655532
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中心实验室河北省廊坊市金光道61号03162023837
4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3号64958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