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健康)相关档案的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指导意见(暂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暂行)》),以推行和规范本市用人单位职业 卫生(健康)档案制度。现将《指导意见(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用人单位应按照《指导意见(暂行)》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完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二、本市安监、卫生部门要根据《关于做好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工作的通知》(沪卫监督﹝2009)26号)中明确的职责分工,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履行和规范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度,维护劳动者职业卫生(健康)权益。
附件: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指导意见.doc
下载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