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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左旋肉碱酒石酸盐”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并列入《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限用物质表

“左旋肉碱酒石酸盐”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并列入《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限用物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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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5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08-06-03生效日期:2008-06-03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经卫生部化妆品卫生安全性评审委员会审核,现批准“左旋肉碱酒石酸盐”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并列入《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限用物质表。

一、名称
INCI名标准中文译名:左旋肉碱酒石酸盐
INCI名称:Carnitine(and)Tartaric Acid
化学名:1-propanaminium,3-carboxy-2-hydroxy-N,N,
N-trimethyl-(R)-,saltwith(R-(R*,R*))-2,3-dihydroxybutanedioicacid(2:1)
CAS号:36687-82-8

二、原料规格
主要成分:左旋肉碱酒石酸盐,含量≥98%。
主要杂质:重金属,含量≤10ppm。

三、限制使用条件
左旋肉碱酒石酸盐在化妆品中最大允许浓度为3%。

特此公告。



二○○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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