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

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公通(1994)94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1994-11-11生效日期:1994-1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

  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地球环境,1985年以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先后组织召开了多次国际会议,并通过了多项关于保护臭氧层的国际条约。我国政府于1989年加入了《关于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1991年加入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案)》,并制定了中国削减臭氧耗损物质国家方案,根据方案的要求,公安部中国消防行业哈龙替代转轨工作领导小组已制定《中国淘汰哈龙战略研究》。

  在臭氧耗损物质(ODS)中,哈龙的臭氧破坏潜能值(ODP)最高。美、英、日、德等工业发达国家已于1994年起停止生产、消耗哈龙。我国现在是发展中国家中生产、使用哈龙最多的国家,并仍呈增长趋势。为遵守有关国际公约,严格控制哈龙的使用,特作以下通知:

  一、在非必要使用哈龙的场所,一律不准新配置哈龙灭火器(非必要场所见附件)。

  二、任何企业单位凡未取得公安部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哈龙灭火剂、哈龙灭火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不得办理审批哈龙灭火剂、哈龙灭火器生产维修许可证。

  三、现有的哈龙灭火剂、哈龙灭火器生产厂家,要以1991年生产量为基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扩大生产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环保部门要共同配合严格监督检查。

  附件:非必要配置哈龙灭火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非必要配置哈龙灭火器的场所

  一、民用建筑类:

  1.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体育馆的观众厅

  2.医院门诊部、住院部

  3.学校教学楼、幼儿园与托儿所的活动室

  4.办公楼

  5.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

  6.高级旅馆的公共场所、走廊、客房

  7.商店

  8.十层上的普通住宅

  9.百货楼、营业厅、综合商场

  10.图书馆一般书库

  11.展览厅

  12.级住宅

  13.燃油、燃气锅炉房

  14.普通旅馆

  二、交通运输:

  1.火车硬座和卧铺车厢

  2.客轮的三等舱以及客舱

  3.客运汽车和小轿车

  三、工业建筑类:

  1.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

  2.橡胶、塑料及其制品库房

  3.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植物油加工精炼部位

  4.黄磷、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5.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

  6.煤粉厂房和面粉厂的碾磨部位

  7.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8.散装棉花堆场

  9.稻草、芦苇、麦秸等堆场

  10.谷物加工厂房

  11.饲料加工厂房

  12.粮食、食品库房及其粮食堆场

  13.高锰酸钾、重铬酸钠厂房

  14.过氧化钠、过氧化钾、次氯酸钙厂房

  15.可燃材料工棚

  16.甲、乙类液体贮罐、桶装堆场

  17.柴油、机器油或变压器油罐桶间

  18.润滑油再生部位或沥青加工厂房

  19.闪点≥60℃的油品和其他丙类液体贮罐、桶装库房或堆场

  20.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

  21.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和棉、毛、丝、麻及其织物的库房

  22.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

  23.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印染厂的漂炼部位

  24.木工厂房和竹、藤加工厂房

  25.纸张、竹、木及其制品的库房或堆场

  26.造纸厂或化纤厂的浆粕蒸煮工段

  27.玻璃原料熔化厂房

  28.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

  29.金属(镁合金除外)冷加工车间

  30.钢材库房及堆场

  31.水泥库房

  32.搪瓷、陶瓷制品库房

  33.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装饰材料库房

  34.原木堆场

  除上述场所,其他场所也应尽可能选用干粉、泡沫、二氧化碳和水型灭火器。

  (关于哈龙灭火器系统应用场所,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哈龙的应用范围,并鼓励使用对环境保护没有影响的哈龙替代技术<如惰性气体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系统、水雾系统等>)。

同地区相关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