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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港口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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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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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0000-00-00生效日期:0000-00-00

交通部港口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都有重要作用。为了搞好港口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年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港口建设项目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大中型港口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港口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其它港口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港口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竣工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生产单位使用。@@
第四条  港口建设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为: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设计修改、概算调整等文件,以及有关的审批文件;
二、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报告;
三、施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
四、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五条 港口建设项目的验收分为项目竣工验收(简称竣工验收)和阶段竣工验收两种形式。
一、竣工验收整个建设项目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全部建成(少量尾留工程除外),主要装卸机械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生产准备工作就绪,满足正式投产需要,方可进行峻工验收。
竣工验收时,对已进行过阶段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再作为重点验收内容,但应对其遗留问题进行检查,并纳入验收鉴定意见中。
二、阶段竣工验收对一次设计,分段建设、分段投产的建设项目和分段建设的生产性泊位,可实行阶段竣工验收。
阶段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港池、航道和导、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主要装卸机械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
(二)供电、供水、通讯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能力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投产需要。@@
第六条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验收(竣工或阶段竣工验收)前,应办理初步验收。初步验收由业主或地方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二、初验合格后,业主应向负责验收的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和竣工报告。竣工报告的编制要求和主要内容见附录一。
三、负责验收的主管部门根据业主提交的验收申请和竣工报告,确定验收时间,并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
四、验收委员会(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个单位对项目建设、设计、施工以及工程质量评定与监理等情况的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建筑工程、机械设备及其运行使用情况;对工程的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审核竣工决算(或预决算);对尾留工程和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经验收合格,应签证竣工验收证书(见附录二),办理交接手续,交付生产单位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办理签证手续。
验收委员会(验收组)在审议中如有分歧,验收委员会(验收组)主任(组长)应进行协调并作出裁决。@@
第七条  港口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由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等级评定,并提交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由验收委员会(验收组)核准。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按国家有关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执行,项目(工程)质量评定按交通部颁发的《港口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  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在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各主管部门办理合格签证手续。进行阶段验收的工程,一般也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对确因受其它单项工程制约,暂不完善的,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并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申请阶段竣工验收。@@
第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按国家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或预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对办理阶段验收的工程,在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对工程材料、设备等进行初步清理,分析概算执行情况,并编制财务估算报告,待项目全部建成后,再进行竣工决算。对预编制竣工决算的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决算完成不得晚于竣工验收后三个月。@@
第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国家规定时间内完成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对进行阶段验收的工程,在验收后应办理固定资产预估预交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按附录三的要求向竣工验收会议提交竣工档案资料。竣工档案资料不完整、不准确的,不能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资料的整理及归档,应执行国家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对国家重点工程,在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交档案专题报告。
竣工档案资料一式三套,交交通部档案馆一套(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应另增加一套,交地方政府档案馆),业主档案部门一套,建设单位档案部门留存一套。@@
第十三条  《交通部大中型航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82]交基字1998号)和《交通部疏浚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基建司负责解释。@@
附录一:竣工报告编制要求
一般要求:
一、竣工报告必须全面反映工程建设的内容和情况,数据要准确。@@
二、竣工报告业由业主或建设单位负责编制。@@
三、文本规格为16开本(260mm ×184mm ),按章次顺序编排。字体为仿宋字。@@
四、封面要简洁,只注书:×××工程竣工报告、编写单位和年月日。@@
五、印制份数除应满足送审和竣工验收会议主要单位的分发需要外,尚需满足归档需要。送审和归档文必须是印制本。
内容要求:
一、目录
二、前言:简要叙述工程前期工作情况和工程要点
三、第一章:工程概况(简述)
1.地理位置:根括描述相对位置并注明经纬度。
2.自然条件:地形、地质、水文和气象的重要特征。
3.建设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修改、概算调整和开工报告批准文件。文件的文号、名称和批准时间要准确。
4.建设规模:泊位数、泊位吨级、设计吞吐能力和总投资。
5.建设单位,主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6.开、峻工日期。@@
四、第二章:单项工程建设情况(详述)
详细叙述各单位工程的工程总量、开工和竣工时间、设计修改内容和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对工程事故和处理方法要如实反映;对各单项工程中的主要单位工程尚应着重说明其结构特点、特殊使用要求和建设情况。
单项工程建设情况的内容按下列顺序编写:
1. 陆域形成工程(包括陆域面积和岸线长度)。
2. 水域形成。
3. 疏浚工程。
4. 水工工程(含码头、引堤、护岸和防波堤等)。
5. 仓库、堆场。
6. 港内道路工程。
7. 港内铁路工程。
8. 生产辅助设施。
9. 供电、照明和控制工程。
10. 通信导航工程。
11. 给排水工程。
12. 供热采暖工程。
13. 生活配套设施。
14. 港外工程。
15. 其它@@
五、第三章:装卸机械设备和港作车船
1.装卸机械设备:机械设备总量和主要设备的性能参数、制造厂商和供货、安装及调试情况。
2.主要装卸工艺流程。
3.港作车船。@@
六、第四章:环保、职业安全卫生、消防和档案
1.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措施、处理工艺和环保部门的最终确认意见。
2.职业安全卫生:劳保措施和劳动部门的最终确认意见。
3.消防:消防措施、人员配备和消防部门的最终确认意见。
4.档案:档案整理及档案主要内容。@@
七、第五章:招投标概述分标、投标、评标和决标情况以及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和处理结果。@@
八、第六章:工程质量根据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概述工程质量综合情况。@@
九、第七章:峻工决算概述工程决算情况。@@
十、第八章:生产准备及试生产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必须将装卸区生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如装卸设备司机、检修人员、车间修理人员等)等上岗培训情况及试生产情况作出说明。@@
十一、第九章:初验情况重点叙述结论性意见和初验时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二、第十章:存在问题和处理建议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实反应并提出处理建议。@@
 附录二:竣工验收证书编制要求及格式
一般要求:@@
一、竣工验收证书由业主或建设单位负责编制。@@
二、证书规格为8 开本(368mm ×260mm ),字体为仿宋字,国家重点工程采用铅印或胶印,其它工程可根据情况确定。@@
三、封面为红底烫金仿宋字。@@
四、证书正本一式六份,副本若干@@
 附录三:竣工档案资料要求
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交齐全、完整的竣工档案技术资料。按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规定必须提高以下竣工档案资料:
1.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2. 初步设计(修改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
3. 征地拆迁有关文件;
4. 开工报告及批复;
5. 竣工报告;
6. 阶段验收证书;
7. 审计报告;
8. 竣工决算报告;
9. 图纸会审记录;
10. 工程业务联系单;
11. 设计变更依据文件;
12. 隐蔽工程验收单;
13. 混凝土预制构件合格及验收记录;
14. 材料和半成品合格证及试验记录;
15. 招投标文件;
16. 设备说明书和合格证;
17. 各种试验报告(焊接、砂浆、混凝土试块等);
18. 永久性水准点座标图,建筑物座标高程测量、记录资料等;
19. 打桩及构件安装记录;
20. 机械电气设备装调试及性能考核记录;
21. 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22. 工程竣工图;
23. 对工程使用和养护的建议及其它必要的文件和材料等。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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