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1-03-12生效日期:2001-03-12

各地级以上市经委(工业委、经发局)及顺德市经贸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驻粤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现将《广东省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活动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政府鼓励发展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
@@  第三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评估、预评价)、安全生产咨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及其它安全生产服务单位(简称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应按本办法申请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资格,取得《广东省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资格认可证》,方可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
@@  第五条 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标准。
@@  第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  第七条 全省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可和资格复审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第八条 申请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格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中介活动管理制度;
  (四)有与开展中介活动必需的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
@@  第九条 申请业务资格范围:
  (一)安全生产评价(评估、预评价);.
  (二)安全生产咨询(含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咨询);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
  (五)其它有关安全生产服务。
@@  第十条 资格认证程序
  (一)申请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资格的单位应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提供有关资料。驻穗中央、省属单位直接报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其他申报单位报当地地级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二)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接到资格申请表和有关资料后,组织审查组按《中介机构资格审核标准》进行审查和综合评定,合格者,颁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资格认可证》。
@@  第十一条 获得《广东省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资格认可证》的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需资格复审的,应提前三个月向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复审。无正当理由过期不申请资格复审的,该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资格无效。
@@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复审不合格:
  (一)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和场所发生变化已不适宜继续开展安全生产中介工作的;
  (二)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其它有关安全生产报告书,复审周期内有二次不能通过评审的;
  (三)一个复审周期内未开展过中介活动的单位。
@@  第十三条 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省安全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再次复审申请,复审仍不合格的,一年后才能重新申请资格认可。
@@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对被服务单位必须有工作承诺。
@@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承接的工作项目不得委托、转让、转包给无资格机构经营。
@@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在办公场所明显处悬挂资格证。
@@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机构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前一个月内向原审批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变更后的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应到所在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资格证视为无效。
@@  第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本地安全生产杜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必须自觉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应在每年一月份向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中介机构资格。
  (一)随意扩大中介业务范围;
  (二)随意接受其它单位挂靠;
  (三)转借《广东省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资格认可证》的;
  (四)服务项目委托、转让、转包给无资格单位经营的;
  (五)由于其中介服务的行为造成被服务单位严重损失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在中介活动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依法秉公办事,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并对服务单位提供的资料保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同地区相关
无相关记录
同专业相关
清远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5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5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酸碱交替固定床过氧化氢生产工艺改造项目安全风险防控要点(试行)》的通知
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
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评估指南(T/CCSAS 011-2021)
同行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