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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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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南府发〔2010〕37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6-10生效日期:1900-01-01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南府发〔2010〕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工资分配与国家宏观政策相协调,根据国家工资宏观调控制度要求,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预期目标,考虑就业、社会劳动生产率、企业人工成本和企业经济效益等相关因素对工资水平的影响,经分析测算,确定我市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公布如下:

  一、以工资水平增长率10.4%作为企业工资水平增长的基准线;

  二、以工资水平增长率16.8%作为企业工资水平增长的预警线;

  三、以工资水平增长率4%作为企业工资水平增长的下线。

  企业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我市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和按照企业方式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

  各企业应根据《南宁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南府发〔2001〕70号)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下,在预警线与下线之间自主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对于亏损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可以是零增长也可以负增长,但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所属企业加强指导和监督,在确保企业经济发展的同时,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增长水平。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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