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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主城区规划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及新民居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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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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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沧政字〔2010〕43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7-05生效日期:1900-01-01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主城区规划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及新民居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沧政字〔2010〕43号


新华区、运河区和沧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有序规范推进沧州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城中村改造及新民居建设,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部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及市委、市政府城中村改造有关文件要求,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位于我市主城区规划区域内(京沪高速公路、石黄高速公路、沧京高速公路围合区域)的城中村改造及新民居建设,全部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

二、主城区规划区域内开展城中村改造及新民居建设,应以《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为依据,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改造,鼓励和提倡集中连片、联村建设。规划方案需经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三、按照新民居政策批准的用地,要全部用于村民安置,严禁以新民居建设为由建设“小产权房”。节余的土地统筹用于城市建设,土地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及村民安置。

四、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原则,主城区规划区域内开展城中村改造及新民居建设,应以多层、小高层住宅为主,不得以新民居建设名义进行别墅型住宅建设或平房翻建。在尊重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合理设计户型及配套设施的同时,应满足未来城市发展需求。

五、“两区一县”抓紧对上述围合区域内的村庄进行调查摸底,提出改造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城乡规划局抓紧编制空间布局规划;市国土局抓紧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摸底,提出土地统筹利用方案;市住建局负责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六、违反上述规定,未经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审批进行建设或以新民居建设名义建设“小产权房”的,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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