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010〕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级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常州市市级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 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资产和财务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级政府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以下简称投融资主体)财务总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市政府委派的根据相关规定对投融资主体的经济活动独立履行资产与财务监督职能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 财务总监由市财政局推荐,经有关部门考察合格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确定,并由市政府委派。 财务总监人事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待遇仍保留在原单位,委派期间不在其所委派的投融资主体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条 财务总监委派实行回避制度。财务总监不得与其所委派投融资主体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等有利害关系。 第六条 财务总监任职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一般具备中级以上职称,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周岁; (三)熟悉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较强的财务会计和经营管理知识。 第七条 财务总监主要职责: (一)监督投融资主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监督其执行,审核投融资主体的财务报表、报告; (二)审核、监督投融资主体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 (三)审核、监督投融资主体融资、投资和担保等重大事项; (四)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投融资主体重大决策事项实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投融资主体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与财务总监共同审核并签署书面意见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实行联签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投融资主体重大资产处置; (二)发行企业债券、信贷等融资; (三)对外担保业务; (四)土地收储与开发; (五)较大数额资金、现金的调拨和支付; (六)对外报送或披露的财务信息; (七)其他与经营有关的重大决策。 联签事项的具体资产处置、金额标准由投融资主体报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商定。 第十条 联签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凡属联签的事项,投融资主体应当及时通知财务总监参加会议并签署意见; (二)财务总监对送签文件,认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签发;确认依据不足的,应当及时提请董事长或总经理责成相关部门补充后,再行签发;依据不足且提请董事长或总经理责成相关部门补充依据而未补充或补充不全的,应当拒签; (三)董事长或总经理拒绝认可财务总监拒签理由而强行签发或实施的,财务总监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实行财务总监报告制度。财务总监对市政府负责,每年度终了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年度履职情况及相关建议,对投融资主体重大决策事项或其他可能对投融资主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不定期提交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 实行财务总监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财务总监续任、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任期三年,任职期满,经考核合格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继续委任,但应当重新履行委派程序,并不得在同一投融资主体委任。 第十四条 投融资主体应当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向财务总监提供其履职范围内所需调阅的相关文件、材料和档案,并就有关存疑内容作出解释说明。 第十五条 投融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干涉或阻碍财务总监依法履行其工作职责的; (二)拒不提供或隐匿、伪造财务总监履职范围内所需调阅的相关文件、材料和档案的; (三)拒绝认可财务总监拒签理由而强行签发实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投融资主体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隐匿不报的; (二)因个人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投融资主体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在所任职的投融资主体违规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的; (四)对应当及时签发的文件不及时签发或拒绝签发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常政发〔2003〕14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