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要求,为优化环评分级分类管理改革,强化环评源头预防体系整体效力,减轻基层环评审批压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列入《江苏省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除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设区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设区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仅可将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区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用新型生产工艺技术、产排污和生态环境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不得授权。被赋予原县(市、区)审批权限的单位(部门)不再审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列入《江苏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以及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海洋工程、涉及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省政府赋予审批权限的南京江北新区直管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和国家级开发区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按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做好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要求,推动持证排污、依证排污。对照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相关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情形的,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四、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上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审批工作,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上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有权予以撤销。
五、各地应做好环评审批权限调整评估,有效整合行政力量,优化职能配置,加强财政保障,提高行政效能,确保履职需要。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环评改革效果开展评估,提出完善建议。
本通知自2025年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10日。此前我省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和以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一、水利
水库:新建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
引调水工程:新建大中型项目。
二、能源和资源开发
燃煤电站(含热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燃煤掺烧废弃物)。
风电、光伏电站: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水电站:装机5万千瓦以上常规水电站项目以及5万千瓦以下的新建常规水电站项目;装机30万千瓦以上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新增规模9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煤炭开采项目。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新增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铁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稀土采选项目;铜、铅锌、镍钴、锡、锑、汞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非金属矿采选业: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稀土矿山开发:全部项目。
三、交通运输
港口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新建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涉及危险品堆场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机场:新建、迁建以及增加航空业务量的扩建运输机场项目;新建、迁建通用机场项目。
铁路: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新建(含增建)铁路项目。
四、制造业
石化:全部炼油项目;全部乙烯项目;新建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项目。
化工:全部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全部农药及中间体生产项目;全部铬盐;全部氰化物生产项目。
水泥熟料:全部项目(含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玻璃:全部涉及玻璃熔窑设备的项目(电熔窑除外)。
钢铁:全部炼铁炼钢项目(含烧结、球团,短流程炼钢除外);钢铁含锌尘泥等含锌二次资源生产(次)氧化锌的项目。
焦化:全部(含半焦项目,干熄焦、煤气净化等不涉及焦炉/炭化炉的改造项目除外)。
有色金属冶炼:全部项目(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铸造原材料及铸造:全部铸造用生铁项目;采用冲天炉为熔化设备的铸造项目。
碳素制品:新建石油焦生产碳素制品项目。
五、海洋
围填海工程:全部项目。
海洋工程:省管海域海洋工程项目。
六、核与辐射
放射性同位素:全部项目。
射线装置:全部项目。
达到伴生放射性矿鉴定标准的16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稀土、锆及氧化锆、铌/钽、锡、铝、铅/锌、铜、铁、钒、钼、镍、锗、钛、金矿开采、选矿、冶炼项目;磷酸盐开采、选矿和直接以磷酸盐为原料的加工活动项目;煤开采、选矿项目。
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输变电工程:全部项目。
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核设施内新建、改建、扩建不涉核的建设项目。
生产医疗自用的短半衰期放射性药物;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医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销售、使用Ⅱ类放射源,领取以上四类中任何一类辐射安全许可证和生态环境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建设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七、环境治理业
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含焚烧、填埋)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涉及新建(自建)危险废物焚烧或填埋处置的项目。
八、研究和试验发展
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
九、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十、机密工程
全部项目。
十一、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由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