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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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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24〕第1号

颁布部门:廊坊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4-11-29生效日期:2025-02-01

  廊坊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


(2024年11月29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4年12月4日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24〕第1号公布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将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第五条 消防救援、公安、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车通道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及时消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七条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在建工程由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防车通道,并设置醒目标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消防车通道应当明确标识设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单位或者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沿途实行标志和标线标识管理;
  (二)在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三十厘米、线宽十五厘米;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二十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
  (三)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二十厘米,内部网格线宽十厘米,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四十五度,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

  第十二条 消防车通道的设置除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消防车通道相连通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登高操作;
  (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道桥和高架桥,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米;
  (三)商业步行街口的路障应为自动或人工可移动式路障;
  (四)城市道路、乡村道路依据相关规定设置的限高、限宽、路障等设施,在消防车通行时应当能够便利打开或者挪移。

  第十三条 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或者因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下采取的管制措施,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能够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第十四条 助推建立和优化京津冀地区防火、灭火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做好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消防救援、公安、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依法负有消防车通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车通道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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