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城市管理与环境保护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环境保护和城乡统筹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办法》要求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建设单位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对验收内容、结论和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设项目验收组织
自2018年1月1日起,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大气、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验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完成前,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二、关于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的验收程序和标准
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的验收程序和标准,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的要求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应同步开展。建设单位在完成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后,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现场踏勘后形成验收意见,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为期15个工作日的验收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验收批复。
四、关于项目投入调试前申领许可证的规定
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在投入调试前取得相关的许可证。
五、本《通知》中未予细化规定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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