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5日
渭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销售、维修、改装、使用、停放、充电、换电、报废、回收等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源头管理、标本兼治、防治结合、协同共治、保障安全的方针,按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依法监督、行业部门分工管理、单位主体全面负责、社会群众共同参与的原则,建立全链条治理体系,打造城市安全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街镇依法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结合乡村振兴、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为民办实事等工作,推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督促辖区内单位、物业服务人、住户等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群众性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倡导住宅小区采用技术手段对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进行监控和预警。
第五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对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造成人员死亡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按要求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内配套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的规划审核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新建建筑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管理工作,并纳入工程验收内容。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其服务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指导有条件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完善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和生产、销售环节的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督促本辖区线上电商平台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及充电管理安全主体责任,指导线上电商平台强化骑手通行安全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教育,保障骑手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
公安机关负责对驾驶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快递企业配合建筑场地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做好充电设施建设工作,严格落实集中充电等安全措施。强化快递员通行安全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教育,保障快递员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
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城市管理执法、教育、民政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电动自行车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各有关单位应结合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公益宣传,普及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第七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承接物业时,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相关消防设施等进行查验;
(二)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进行维护管理;
(三)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报告消防救援机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职责。
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导致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无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区,由属地镇(街道)、社区(村)负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公约督促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做好电动自行车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从事外卖配送、快递揽收等活动的企业应当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制度,加强对揽收、配送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统一规范其管理范围内电动自行车的购置、维修保养与检查事项。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当确保投入运营的集中充电设施以及场所设置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并在场所内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视频监控等设备。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做好集中充电设施的日常安全维护工作,确保配电、充电、消防等设施完整;及时清理不能提供充电服务或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充电设施,保证充电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蓄电池。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移交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贮存或利用(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废旧蓄电池或者以旧充新进行销售。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符合《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61/T1748—2023)等有关技术标准和下列要求: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不应占用消防车道、建筑防火间距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
(二)独立建造的地上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与其他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与其他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与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三)地上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宜为独立建造的单层建筑。当建筑面积小于300m²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贴邻,但应设置不少于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对不具备室外设置条件、毗邻建筑设置或设置在建筑内部的停放充电场所,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四)地下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应设置在半地下层、埋深小于10 m的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五)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设置在地面的独立建造的场所,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1000m²;
2.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场所,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500m²;
3.当设有自动灭火设施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可以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六)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线路应设置专用的充电配电箱,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停放、充电时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以及没有防火分隔的室内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二)在住宅、宿舍、办公楼等室内场所存放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或为其充电;
(三)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器材;
(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六)携带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公共交通工具;
(七)在人员密集场所非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或为其充电。
(八)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车站、医院、商场、农贸市场、文化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以及住宅小区、单位等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按照规定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与财产火灾保险。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反映处理;鼓励通过“12345”热线举报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组集中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包括交流充电控制器、换电柜和充电柜等。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