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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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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环〔2024〕7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4-08-19生效日期:2024-08-19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局(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的意见》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省水泥行业高质量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现将《广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8月19日

广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24〕5号)、《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粤环函〔2023〕45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省水泥行业高质量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协同推进减污降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范围

  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范围包括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不含矿山)、生产特种水泥、协同处置固废的水泥企业和独立粉磨站。

  二、工作目标

  水泥企业所有生产环节(破碎、粉磨、配料、熟料煅烧、烘干、协同处置等,以及原燃料和产品储存运输)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及运输过程的超低排放改造均应达到《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24〕5号)(附件1)中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清洁运输的要求。

  2028年底前,全省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不含矿山,含生产特种水泥、协同处置固废的水泥企业)和独立粉磨站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完成超低排放监测评估和公示。列入我省关停退出计划的水泥企业或生产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但应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并按时完成产能关停退出。

  三、重点任务

  (一)严控水泥熟料产能。珠三角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国家规划外的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其他地区严格执行《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推进新改扩建(含搬迁)水泥项目按照超低排放水平建设。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通过综合手段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

  (二)有序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各地级以上市应把握好节奏和力度,加强对企业服务和指导,推动水泥企业逐一明确超低排放改造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协调解决清洁运输等重大事项。2024年8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按要求报送本辖区水泥企业全过程超低排放改造计划。企业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高效适用的环保技术。强化源头控制,水泥窑配备低氮燃烧器,采用分级燃烧及其他分解炉含氧量精细化管控等低氮燃烧技术,窑尾废气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组合脱硝技术;除尘采用袋式、电袋复合等高效除尘技术;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取消外排环境的烟气旁路,无组织排放控制采用密闭、封闭等有效治理措施;厂外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或水路,水路运输优先采用LNG、甲醇、电动等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船舶,短途运输优先采用皮带通廊或新能源车辆;厂内物料转运优先采用皮带廊道或封闭式螺旋输送机。

  (三)统筹水泥行业协同减污降碳。鼓励企业在超低排放改造时统筹开展减污降碳和清洁生产改造,积极探索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工艺技术。积极推进燃料替代,严格执行水泥行业能源消耗限值要求,2028年底前清零能效基准水平以下熟料产能,力争达到能效标杆水平。

  (四)开展全过程精细化环境管理。企业可按照《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24〕5号)、《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HJ 848-2017)要求,通过全面加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等方式自证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加强超低排放运行管理;建设全厂环境管理平台,加强全过程精细化管理。

  (五)规范开展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严格按照《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24〕209号)要求开展评估监测。鼓励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指导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支持企业在协会网站上公示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推动行业高质量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水泥企业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需同步评估监测和公示。清洁运输方式可独立评估监测和公示。

  (六)关注水泥窑非常规污染物控制与监管。各地级以上市应加强对协同处置固废水泥企业所处置的危废类型和危废量的定期监管和抽查,相关水泥企业应严格遵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T 30760-2024),严格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管理。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应统筹考虑有效控制烟气中可凝结颗粒物(CPM)的设计参数或技术。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协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组织领导,确定分年度改造计划,并做好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前将超低排放改造进展情况分别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水泥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做到企业领导真重视、资金真投入、实施真工程、管理水平真提升,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改造任务,治理设施长期连续稳定运行。

  (三)强化政策支持。加快修订广东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研究制定水泥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探索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差异化碳排放配额。统筹中央和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对符合政策要求的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予以支持。将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纳入中央、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符合要求的予以资金补助。

  (四)强化执法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事后监管,对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公示的企业,检查发现达不到有组织、无组织、清洁运输以及监测监控等相关要求的,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

  附件:

  1.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24〕5号).pdf

  2.各地级以上市水泥(熟料)制造企业和独立粉磨站数量汇总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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