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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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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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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24〕7号

颁布部门: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4-07-26生效日期:2024-07-26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盘锦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九届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6日

盘锦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有效防治环境污染,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中转、利用、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市级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指导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负责起草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法规,制定相关制度文件;督促各县区落实国家、省、市涉及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建筑垃圾管理智能化管控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负责对各县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考核评比。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中转、利用、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科技、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相关管理工作。
  各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管理;负责推进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清理存量乱排乱卸的建筑垃圾。

  第六条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

  第七条  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鼓励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就地利用建筑垃圾;不具备就地利用条件的,应当及时清运,防止污染环境。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处置建筑垃圾前,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处置核准手续。核准手续办理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建筑垃圾处置信息录入建筑垃圾管理平台,实行平台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  施工现场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分类收集、存放,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外观完好、整洁。

  第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一条  运输单位和车辆必须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沿途洒漏。

  第十二条  加强对运输单位所属车辆的动态监管,利用网络监管平台动态监管全部运输车辆。

  第十三条  城管执法、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加强联合执法,对违法、违规的运输企业及车辆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堆放到物业公司和社区委员会指定的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物业公司和社区委员会及时委托经批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清运。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包括弃土消纳场、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建筑垃圾中转站、资源化利用处理厂。
  建筑垃圾弃土消纳场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理厂等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划。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与管理的要求进行:
  各县区负责推进辖区内弃土消纳场、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建筑垃圾中转站和资源化利用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由各县区政府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建设与管理。
  本辖区无条件设置建筑垃圾弃土消纳场、建筑垃圾中转站和资源化利用处理厂的,可与相邻区域政府协商,跨区中转、排放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建设、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及要求。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等项目提倡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社会投资项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第十九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资源化利用企业等单位开展科研和技术合作,实现科技成果尽早转化为满足市场需求的再生产品。

  第二十条  建立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联动机制,成立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专班,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问题,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方案,规范和细化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网络化信息管理平台的监管作用,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全过程监管。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  加大新闻媒体和网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为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未按要求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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