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功能区)应急局,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际,市应急局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法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及从重处罚等情形的,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在适用《标准》时,要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适用《标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适用《标准》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在履行有关程序规定后可以调整适用。
在《标准》施行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施行或者修改的,应当执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参照《标准》中相似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上级机关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原则上直接适用该基准,《标准》与之冲突的,应当适用该基准。
《标准》中规定的数值“以上”、“以下”或者数值区间起讫值,除有特别说明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以外,均包含本数。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12月20日公布的《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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