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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建筑起重机械检查检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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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建质〔2024〕147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类

颁布日期:2024-06-21生效日期:2024-06-21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佛山、清远市水利局,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坚决遏制事故发生,我厅决定对部分地市开展建筑起重机械检查检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

  二、检查检测范围

  通过购买服务,我厅委托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成立检查组,依据有关规范标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部分城市工程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内业资料和实体隐患进行检查检测,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安排执法人员全程参与。主要范围如下:

  (一)省、市重点工程项目;

  (二)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工程项目;

  (三)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

  (四)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

  (五)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系统中建筑起重机械存在维保记录异常、安拆作业未上报、使用时间较长的工程项目。

  三、巡查内容

  (一)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依法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情况;

  (二)建筑起重机械主要承载结构件、结构件安装与连接、安全装置及其性能、附着装置、作业环境等重点项目及内容,主管部门、安监机构和企业、项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的落实整改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情况;

  (三)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情况;

  (四)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情况;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情况;

  (七)落实《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情况;

  (八)抽查是否存在未在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系统上报装拆作业及维保记录异常等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企业自查。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要迅速组织属地房屋市政工程参建各方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是建筑起重机械现场装设是否与专项施工方案和机械安装说明书一致,操作人员是否均持证上岗作业,以及起重机械验收、维护保养情况是否符合规定等。有关责任主体要对自查不合格的问题逐一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落实闭环管理,并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问题台账和整改落实情况。

  (二)市级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参建各方主体的自查自纠和整改情况进行全覆盖复查复检,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督促限期整改。对自查自纠开展不力的,一律责令立即停工整改;对逾期不完成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的,一律提请发证机关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实施建筑市场信用惩戒。

  (三)省级抽查。省检查组将对部分城市进行工作抽查,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须安排执法人员全程参与。在抽查过程中,发现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形的,一律对相应责任主体处以暂扣直至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限制其在我省建筑市场承揽业务;对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危险作业罪的,将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法律责任落实到位。

  (四)严明纪律。第三方巡查人员要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欢迎受检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全程监督建筑起重机械巡查工作,发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等行为,实名书面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受理反映情况书面材料的通信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1名业务骨干作为联络员,并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本年度在用建筑起重机械台账(附件1)、联络员名单回执(附件2)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并请于省检查组检查检测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有关整改情况和执法开展情况报送我厅。

  附件:1.2024年度在用建筑起重机械台账(XX市)

           2.联络员名单回执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21日

  (联系人:林龙宾、许健龙,联系电话:020-83133732,传真:020-83133587,邮箱:jt_zac@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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