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现将《贵州省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5月27日
贵州省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细化节能审查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和《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22〕12号)《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黔发改环资〔2023〕5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业节能审查机关管理的在我省建设的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培训,对各地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工业节能审查机关应根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做好辖区内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
第七条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工业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工业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
第八条工业节能审查机关应与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重大高耗能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并及时将本部门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九条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改建和技术改造“两高”行业中新增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权限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在500万千瓦时以上、“两高”行业中新增年综合能耗1000—3000吨标准煤的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市(州)工业节能审查机关按权限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按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报告管理制度。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工业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十条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分析评价依据。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
(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
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
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
第十一条 节能报告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工业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工业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
(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
(二)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三)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项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等相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是否满足本地区节能工作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工业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五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工业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原工业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同意变更的意见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移交有权审查机关办理。
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节能验收报告应在工业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工业节能审查机关应强化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
第十七条 市(州)工业节能审查机关应定期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本市(州)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按要求报送项目节能审查信息和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中“工业节能审查机关管理的在我省建设的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的是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