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理便利化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理便利化工作的意见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皖市监特设〔2024〕2号

颁布部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类

颁布日期:2024-05-15生效日期:2024-07-01

各市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特种设备安全领域行风建设,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度,省局决定推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理便利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全程网办

  推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全程网上办理。申请人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入口登录,在省特种设备安全大数据信息化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线上提交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制定网上受理、审查及发证流程,统一使用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制作的登记机关公章(电子印章),提供可网上下载的电子版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表、使用标志(场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牌除外)等材料。各市市场监管局应帮助确有困难的申请人线上提交申请材料。

  二、简化申请材料

  以《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确定的提交材料为依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相关材料信息共享,减少提交材料数量。与省政务服务网关联的个人信息(法人信息)、与省审批许可系统关联的企业信息和许可信息、与监管系统关联的特种设备检验信息以及在其它信息系统已掌握或核查过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或个人提供。具体提交材料及简化要求见附件。通过省政务服务网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如没有电子印章,可上传加盖实体章材料的扫描件或照片。

  三、压缩办理时限

  压缩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理时限。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及发证。对于1个工作日确实无法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或者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完成受理决定和审查及发证时限不得长于《规则》要求的时限。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应明确由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内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政策解释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依法依规清理没有依据的申请材料,对特殊情况容缺承诺办理使用登记进行把关。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受理人员应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相关业务知识。使用登记受理机构不隶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的,应与之建立协调机制。

  五、强化系统保障

  省特检院做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全程网办的信息化系统运维升级工作。保持监管系统与政务服务网、审批许可等信息化系统互联互通,保障登记机关及时调用省数据资源局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提供的电子印章。

  六、加大宣传引导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理便利化的宣传引导。在办证窗口、办证机关官网等场所公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理流程、提交材料、审批时限、办事指南、咨询方式等。发挥政务服务窗口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检验员等一线人员宣传引导作用,提升全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理便利化水平。

  本意见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5日

附件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一、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告知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无电子印章的,上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

  2.施工单位上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扫描件,如许可证信息已关联无需上传。

  二、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设备

  1.使用登记表(无电子印章的,上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下同)。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系统已关联的,不需要提供,未关联的上传扫描件。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锅炉能效证明文件等),上传扫描件。

  4.监督检验证明,(含制造监督检验、安装监督检验、《规则》要求的首次检验报告),系统已关联的不需要提供,未关联的上传扫描件。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上传扫描件。

  三、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设备

  1.使用登记表。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系统已关联的,不需要提供,未关联的上传扫描件。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系统已关联的不需要提供,未关联的上传扫描件。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无电子印章的,上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

  四、特种设备变更登记

  1.改造变更登记。

  (1)使用登记表。

  (2)改造质量证明资料(含改造合格证、数据表),上传扫描件。

  (3)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系统已关联的不需要提供,未关联的上传扫描件。

  2.移装变更登记。

  (1)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a.使用登记表。

  b.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系统已关联的不需要提供,未关联的上传扫描件。

  (2)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使用单位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重新办理使用登记,其材料按照相应设备使用登记材料准备,另需提供原设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缷移装的),系统已关联的不需要提供,未关联的上传扫描件。

  3.单位变更。

  (1)办理注销申请。

  a.原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办理注销的,设备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系统已关联的信息,不需要提供,未关联的上传扫描件。

  b.原产权单位办理注销的,需产权证明文件,上传扫描件。

  (2)新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材料与相应设备使用登记材料对应,其中监督检验证明根据实际情况改为有效期内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线上已关联的,不需要提供,未关联的上传扫描件。

  4.单位名称变更。

  (1)使用登记表。

  (2)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上传扫描件。

  5.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1)检验或安全评估合格证明,系统已关联的不需要提供,未关联的上传扫描件。

  (2)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的申请材料,上传扫描件。

  五、停用

  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申请表,无电子印章的,上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

  六、报废

  1.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申请表,无电子印章的,上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系统已关联的不需要提供,未关联的上传扫描件。

  3.场(厂)内机动车办理报废、注销时,需将原车牌自行销毁,并提供销毁后的照片,如遗失或损毁的,上传情况说明材料。

  4.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要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上传扫描件。

  七、特殊情况变更登记

  新使用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时,缺失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有效期内的设备定期检验报告等资料,登记机关应从系统档案中查询核实相关信息,如资料齐全有效,应允许办理变更登记。对于风险可控,缺失资料无关设备本质安全的,使用单位提交承诺书或情况说明后,可允许容缺承诺办理变更登记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2023年修订)
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庆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
关于印发《安徽省“无废城市”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同专业相关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 《本质安全诊断治理基本要求》的通知
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 企业“智能化二道门”建设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