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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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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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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颁布部门: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4-05-31生效日期:2024-05-31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的决定》已于2024年4月29日东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5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5月31日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的决定

  (2024年4月29日东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东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加强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促进生态系统健康,提高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山东省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应当符合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规划的要求。”

  三、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湿地等生态空间,确需占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占用的,应当在占用期满后一年内恢复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定期评估生物受威胁状况以及生物多样性恢复成效。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政策,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预警、综合评估和信息化建设,加强生物物种、遗传资源的相关工作,组织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等工作。”

  五、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并落实禁猎区、禁猎期、禁渔区、禁渔期制度,依法查处非法猎捕、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和渔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鸟类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和濒危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强化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保护和提高生物多样性。”

  六、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各类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组织编制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恢复提升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功能。”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组织开展河湖水系生态修复,推进河湖水系互联互通,因地制宜实施水源涵养林建设、沿河沿湖绿化带建设等生态治理工程,加强水污染防治,提升水质标准,改善河湖水系生态功能。”

  八、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鼓励各类社会主体投入生态保护与修复,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允许依法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

  九、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将第五条中的“议事协调机制”修改为“工作机制”。

  将第八条中的“作出”修改为“做出”。

  将第十七条中的“自然和人为因素”修改为“自然或者人为因素”。

  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多条廊道”修改为“生态廊道”。

  将第二十四条中的“按照”修改为“依照”。

  将第三十条中的“地热矿”修改为“地热”。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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