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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动焦化行业水污染治理提质增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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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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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晋环发〔2024〕8 号

颁布部门: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4-05-01生效日期:2024-05-01

各市生态环境局、各焦化企业:

  近年来,我省焦化行业加快转型升级,全面淘汰 4.3 米及以下焦炉,实施干熄焦改造提升,有力促进了减污降碳,提升了行业整体发展水平,但也给水污染防治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为进一步加强焦化行业水污染治理,提高环境管理水平,严格关停退役阶段污染防治,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保护水环境,防范水风险为核心,聚焦焦化行业转型升级和污染治理提质增效新要求,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全过程治理,补齐焦化行业雨污水收集处理短板,增强水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全过程水环境监管水平,切实增强焦化行业水污染治理能力,有效防控水环境风险,保障水环境质量稳定改善,推动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焦化废水治理水平

  1.严格落实焦化废水零排放规定。严格浓盐水处理,采用预处理+膜浓缩+蒸发结晶分盐工艺和有机膜浓缩等处理工艺技术,对废水深度处理和中水回用装置的浓盐水进行再处理,出水应符合工业循环冷却水水质标准,回用于循环冷却水、锅炉软水补给水、厂区绿化,甚至部分替代新鲜水,实现全循环利用不外排。

  2.实施初期雨水全收集处理。已建成焦化企业要加快推动雨污分流改造,新建焦化企业严格按照雨污分流管网设计建设,实现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实施老旧破损管网更新与修复改造,保障污水雨水收集效果。按照初期雨水 10mm 的标准,推动焦化企业和以焦化企业为主的化工园区建设初期雨水池。实施过程中,适时监测初期雨水浓度,研判处理雨量,力争实现初期雨水全处理全回用,降低初期雨水排放对水环境质量影响。

  3.拓展焦化生产用水来源。鼓励焦化企业利用周边具备水量稳定、水质达标特点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在实施浓盐水处理后中水用于焦化企业生产。供用水双方按照双方协商、自主定价原则,通过价格调节机制,提高中水利用率,减少焦化企业新鲜水取水量,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推动蒸氨废水、煤气冷凝水回收到焦化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循环水系统作为补充水,推动清净下水回用于生产,提高生产用水效率。

  (二)实施精细化环境管理

  4.实施全流程排水监管。实施焦化企业生产环节用电、水量、污染物等工艺参数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分析各工段之间来水与出水间水平衡关系,提升泵水量与流量计和各水池液位关系,污染物消减变化关系等,实施在线数据全程跟踪,研判监管废水去向。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地表水现有环境监测能力,开展厂-网-水体整体分析,形成全链条系统监管能力。严格事故池监管,严禁在非事故状态下事故池带水运行,对存在事故池占用问题的,立即清空,无害化处置,整改到位。实施雨水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和视频自动监控。

  5.严格汛期排水管理。雨前应及时清空雨水收集池和事故池,腾空雨水管网,加大初期雨水调蓄能力,实施初期雨水全部收集处理,严防各类废水随雨水溢流排放。因降雨量大初期雨水池收集能力不足的,可利用事故应急池暂存初期雨水,但初期雨水存蓄容积不得超过事故应急池的 1/3,降雨结束后应立即清空事故池,事故池废水纳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三)规范开展关停退役企业拆除活动

  6.合理安排设施拆除。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技术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实施焦化企业拆除活动水污染防治方案,按照先拆除生产设施,清理厂区环境,最后拆除废水收集处理设施、事故池等水污染防治设施的顺序,合理安排拆除步骤。

  7.及时清理拆解场地。设施拆除前,严格清理生产设施中残存化学品,避免在拆除过程中泄漏引发水环境污染。拆除废物应按照固废、危废等专业处理处置规定妥善处理,避免形成二次污染。拆除活动结束后,应对现场所有区域包括事故池和雨水收集池等进行检查、清理,确保所有拆除产物、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等得到合理处置。合理选择集中拆解区域,做好防雨、防渗、拦挡等隔离措施,避免雨水淋溶冲刷影响地表水体。

  8.科学处理各类污废水。应充分利用原有废水收集及处理系统,对拆除现场及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水,含工业污水、积存废水、清洗废水等污废水收集处理。应对厂区雨水收集处理,雨水收集系统不健全的,应采取临时收集措施,转送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严禁随意外排,防治水环境风险。

  三、保障措施

  9.压实主体责任。焦化企业应认真落实水污染治理主体责任,要充分认识推动焦化行业水污染治理提质增效对保障水环境质量、防范水环境风险的重要意义。要严格责任落实,加快焦化废水处理设施优化升级,补齐管网基础设施短板,加强污水处理运维资金保障,对于关停退役的焦化企业要严格规范拆除活动,避免影响水环境质量,坚决防止产生水环境风险。各焦化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结合工作要求,开展专项部署,组织问题自查,以此次为契机,切实提升水污染治理水平。

  10.严格监督管理。焦化废水污染物浓度高、有毒有害,一旦排放入河对水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全面开展专项排查,建立问题清单,督促指导焦化园区和企业规范水污染治理,加快提升水污染治理水平,严防焦化废水借雨季偷排、漏排、超标排放。要重点关注汛期水质安全,近期,省生态环境厅在开展常规检查时就发现存在工业企业借雨季排放情况。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实施汛期焦化企业“一对一”驻点监管,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各类借雨期偷排、偷倒和超标排放现象,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11.加强督导检查。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加强督导检查,对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加大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推动焦化行业水污染治理提质增效。对焦化行业水污染突出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各类专项执法检查范畴,推动整改落实。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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