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发〔2024〕28号,见附件1)要求,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规范检测行为,提高检测效率。电梯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简称“检测规则”),结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市监特安〔2023〕181号,以下简称“181号文”)、《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电梯自行检测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闽市监办〔2023〕351号)等文件要求,推动检测工作顺利实施。未经使用单位同意,检测单位不得在监管系统上随意认领电梯检测,也不得在检测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以上认领电梯检测,以免频繁出现反复认领问题、影响检测工作效率。检测单位对已认领检测的电梯要及时安排现场检测,按要求出具《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电梯自行检测报告》,连同《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等相关检测信息,一并上传福建省特种设备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
二、加强检验管理,提升检验质量。2024年4月2日前,已选择旧版检规或新版检规实施监督检验的电梯,目前仍未完成监督检验的,后续仍然按照原选定的检规要求实施监督检验。对已按181号文要求办理告知的电梯,在进行监督检验时,新版检规附件A1.2.2.7、A1.3.3可以按照旧版检规的要求进行检验,新版检规附件A1.2.4.3(1)、A1.3.12.1、A1.3.12.3可以不检验,其后的定期检验、自行检测的相应项目也按照相应要求进行。电梯停用1年以内,重新启用时超过定期检验(自行检测)有效期的,经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当年不再实施自行检测;其后,仍按新版检规确定的年份执行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以启用时的定期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下次检验检测月份。
(一)规范试验项目音像视频。在实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检验人员要依照新版检规要求对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试验项目进行音像视频录制。音像视频至少包括检验人员身份、受检电梯信息及唯一性标识、试验项目内容,驱动主机启动、运行和制停以及缓冲器被压缩前、压缩时、轿厢(对重)离开缓冲器等全过程信息,且保存期限符合新版检规要求,有防止篡改甄别措施并能在线调阅。上传的电梯检验信息,应包含音像视频的互联网访问地址及数字签名(使用国密SM3杂凑算法)。
(二)做好检验数据传输。检验工作完成后,发现电梯存在不符合项目的,检验人员应现场向使用单位出具《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发现的问题和检验意见;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要作为重要事项通过监管系统及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电梯检验形成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要出具《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或《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在出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连同《电梯检验原始记录》和音像视频的互联网访问地址一并上传监管系统。
三、落实主体责任,保证电梯安全。电梯使用单位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电梯;在检验检测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或确定自行检测单位,对检测单位认领的电梯在监管系统上进行确认;协调检验机构、检测单位及时完成检验检测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联系检验机构、检测单位确认整改情况,并按要求将《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和整改情况予以公示。维保单位应主动配合检验检测工作。
四、统一使用标志,及时换发张贴。全省电梯使用标志统一使用省市场监管局重新设计的新版《电梯使用标志》(式样见附件2)。通过扫描使用标志上的二维码,可实现扫码检验检测、扫码维护保养、链接电梯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查询电梯安全信息等功能。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出具或换发新使用标志。使用单位变更的,要申领新的使用登记证和使用标志;在检验检测周期内更换维保单位的,新的维保单位要及时在监管系统上进行维保认领,使用单位应当凭《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或《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和相应的维保合同原件,到最近一次实施检验的检验机构换取新使用标志,并张贴在易于乘客查看的电梯显著位置上。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全面实施,强化责任担当,做好电梯检验检测全面分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梯应检尽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处。
附件: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发〔2024〕28号)
2.新版《电梯使用标志》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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