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岳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4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市长 李 挚
2024年4月25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岳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岳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和设备,或者将生活垃圾交由无相应资质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教育劝导、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予以信息披露。”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