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晋建质规字〔2024〕74号

颁布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04-16生效日期:2024-04-16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乡)管理局、园林局(中心),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厅各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建立安全生产监管长效管理机制,制定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16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发生,坚决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推动全省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向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厅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约见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含住建局、城管局、园林局、房管局等住建系统各级主管部门,下同)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安排约谈。

  (一)对省委、省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缓慢、未完成任务的;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或1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事故的;

  (三)发生省级以上领导批示、主流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危害程度高、社会影响恶劣涉险事故、事件的;

  (四)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突出,未认真对待安全生产方面举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迟报或瞒报事故、应急处置不及时造成事故扩大或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落实不到位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  厅安委会约谈由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安委办”)承办,厅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配合实施。约谈组织实施程序为:

  (一)约谈前,厅安委办提出约谈工作建议,报厅安委会主任批准后,启动约谈程序。下发约谈通知书,注明约谈单位、被约谈人、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和参加人员,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内容;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二)约谈时,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深刻反思问题和不足,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约谈人对被约谈单位提出工作要求、整改意见和完成时限。

  (三)约谈后,形成约谈纪要。

  第五条  安全生产被约谈单位及人员应按照本办法参加约谈,原则上不得请假,不得委托他人。如在约谈方指定时间确实无法出席的,应亲自向约谈方请假,并书面提出延期申请。经约谈方同意的,按照新的约定时间约谈。

  第六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由约谈方予以通报批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当年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各类评优活动。

  第七条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各市住建主管部门安委办,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级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约谈及其整改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同地区相关
山西省城镇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煤矿自救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费用补偿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推进甲烷排放控制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清远市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庆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日照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