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建房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以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21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建村镇〔2023〕23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压实管理责任,健全长效机制,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压实各方自建房安全管理责任
(一)严格落实产权人主体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落实自建房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坚持房屋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应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定期开展安全自查,确保经营场所安全。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应急管控措施管控住安全隐患,并组织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及整治,同时向属地乡镇(街道)报告。对故意隐瞒自建房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安全事故的,以及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二)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规定,各县(市、区)应加强对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全面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全链条管理机制,统筹实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并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经费。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业化管理力量,对辖区内自建房安全实施综合管理。
(三)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要求和《南充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职责分工,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要严格用地、规划、建设、经营审批管理,强化转为经营用途安全监管,开展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要加强部门联动,上下贯通,形成工作合力,依法依规协同做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
二、加强既有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
(一)聚焦安全隐患重点区域。各县(市、区)要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农贸市场、学校和医院周边、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建设年代久远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重点区域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排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安全、使用安全、消防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情况;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改变房屋结构、改扩建、装饰装修以及地下空间开挖等情况;改变用途,特别是将住宅改为酒店、饭店、学校、娱乐场所、加工用房等情况。可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印发的《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进行结构隐患排查。
(二)强化监管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整合市监所、城管中队、派出所、农业服务中心、国土所、村建环卫服务中心、村(居)两委、物业公司等力量,充分吸收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人员参与排查。要定期对排查人员开展培训,提升基层安全监管专业化水平。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三)加强日常检查指导。各县(市、区)要指导乡镇(街道)加强日常检查,督促指导产权人(使用人)定期对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安全自查。原则上,人员密集场所、经过改扩建、砖混预制楼板结构或房龄超过20年的,每季度检查不低于1次,汛期、节假日等特殊时段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等特殊地段除外。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建立隐患整治台账,督促指导产权人(使用人)限期整改,实行闭环销号管理。
三、规范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
(一)严格规范鉴定活动。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信用监督体系,依法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予以登记,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开展鉴定活动,对出具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以局部安全鉴定代替整栋房屋安全鉴定。对于鉴定为C、D级的经营性自建房,鉴定机构要第一时间向委托人告知鉴定结论,并向属地乡镇(街道)报告。
(二)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初判存在安全隐患或鉴定为C、D级危房的,各县(市、区)应指导乡镇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采取设置警示标识、硬质围挡等应急管控措施,及时向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提出处理建议和解危期限。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等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并疏散室内和周边人员。对于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拒绝管控或者管控不及时、不到位的,为确保公共安全,各县(市、区)应督促乡镇(街道)及时采取应急管控措施,直至消除安全隐患。
(三)严格执行销号制度。各县(市、区)要落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限期销号制度,严格执行整治标准,指导乡镇(街道)督促整改责任人按期按质完成整改。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确定县级行业牵头验收单位。牵头验收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房屋安全专家,进行现场核实和资料审核。对认定符合销号条件的,填写销号验收表和建立销号台账,并指导乡镇(街道)将销号资料录入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对于认定不符合销号条件的,相关验收单位要提出处理意见,指导乡镇(街道)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同时建立行业问题台账,并报送市级相关行业部门备案。
四、坚决遏制新增房屋安全隐患
(一)加强装饰装修、改扩建活动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强经营性自建房装饰装修、改扩建活动日常管理,进一步细化自规、住建、房管、城管等部门职责,出台具体管理办法,指导乡镇(街道)加强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用作经营性自建房装饰装修、改扩建,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向属地乡镇(街道)申报登记和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违规加层加盖、擅自拆改主体承重结构等行为。
(二)强化转为经营用途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经营主体以自建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依法依规登记注册。教育、经信、公安、民政、商务、文广旅、卫健、应急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办理相关行业准入许可前,核验自建房竣工验收手续或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已办理相关经营许可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完成安全隐患整治销号,方可继续从事生产经营。违法违规建设以及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应限制用途,并依据鉴定结论判定使用范围。
(三)严厉整治违法行为。各县(市、区)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执法保障,定期对一线执法人员开展培训,提升基层执法水平。要加大对违法用地、规划、建设和违规经营自建房的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用地、规划、建设和经营等审批手续以及少批多建、加层、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和破坏房屋结构、非法开挖地下空间、封堵占用消防通道、未落实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将违法违规建设自建房纳入日常安全重点监管范围,不能“只管合法、不管非法”“只管报建、不管自建”。
五、健全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一)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各县(市、区)要按照中、省、市关于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要求,强化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落实安全隐患常态化排查机制和限期销号制度,聚焦监管盲区、事故易发区等安全短板,进一步细化职能职责、完善举措,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结合行业特点,研究制定对策,破解行业难点堵点。
(二)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各县(市、区)、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聚焦宾馆、饭店、农贸市场、宗教场所以及教育、医疗等重点经营场所,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制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操作性的应急预案。要强化应急物质和队伍建设,做好应急演练和消防救援。应急、气象、水务、自规、住建、房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及时共享和发布预警预测信息以及安全隐患动态。
(三)建立督导考核机制。各县(市、区)、市级有关部门要将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细化考核办法。要完善督导检查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反馈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实行闭环销号管理。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职渎职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四)加强数字化监管。各县(市、区)、市级有关部门要利用“大数据+网格化”等手段,提升自建房数字化监管水平。充分运用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房屋调查成果和自建房安全归集平台,逐步将经营性自建房建成年代、结构类型和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改扩建、经营等信息,以及安全鉴定、排查整治等状况纳入信息化管理,建立房屋数字档案,实现数据共享、动态更新、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