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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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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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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财政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3-09-18生效日期:2023-09-18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调动应急救援队伍的补偿机制,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业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9月18日

广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调动应急救援队伍的补偿机制,为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提供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粤府函〔2021〕109号)《广东省应急救援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办〔2021〕5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市、区)级以上各级“三委”(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减灾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三部”(防汛防风抗旱总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等应急指挥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调用除军队、武警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及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以外的省内外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以下简称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抗洪抢险、森林灭火、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等应急救援补偿工作。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参与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单位、个人的财产因救灾需要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相关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应急救援补偿坚持“依法依规、分级负责、统一归口、适当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应急救援补偿工作。
  根据不同情形的应急救援行动,补偿资金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或按照《广东省应急救援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补偿费用及核算

  第六条 应急救援补偿以补偿应急救援成本为目的,仅适当补偿应急救援队伍与救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费用开支,不包括精神损失等非物质层面的损失和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
  补偿费用主要包括人工补助费、食宿费、装备费、材料费、交通运输费。

  第七条 人工补助费指参加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补贴。人工补助费标准为人工补助单价乘以单位工日计算。人工补助费标准为180元/工日。单位工日按照8小时计算,不足8小时的按8小时计算;超过8小时的,每4小时按0.5工日计算,不足4小时的按4小时计算。

  第八条 食宿费指应急救援人员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发生的伙食及住宿费用,由灾害事故发生地予以直接保障或参照地级以上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标准据实计算。

  第九条 装备费指从事抢险救援工作的应急救援队伍自带装备产生的费用。装备补助计费标准按照台班次数乘以各地级以上市市场发布装备租赁费用的50%作为上限据实结算。台班/次按照8小时计算,满4小时不足8小时按一个台班计算,不满4小时按半个台班计算。由各级财政出资购买的装备不计入台班统计范围。
  抢险救援过程中,造成装备损坏或损毁的,排除自身责任原因外,按照实际发生修复费剔除保险赔付款后,计列费用。

  第十条 材料费指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实际投入的油料和耗材物资费用。材料费按照实际采购单价或参照市场价格乘以油料和耗材物资实际消耗用量计算。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费指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装备器材往返出发地和救援目的地发生的城际间交通、运输费用。应急救援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参照地级以上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标准执行。运输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计算。

  第十二条 能够准确核定实际金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计算;不能核定实际发生金额的,参考相关行业标准或市场价格确定;不能核定实际发生金额且没有相关行业标准或市场价格可参考的,可通过第三方评估确定。
  所有补偿费用已接受补助的,不再纳入计算范围。

第三章 补偿对象与主体

  第十三条 补偿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本省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调动,参加省内应急救援行动的省内应急救援队伍。
  (二)根据应急管理部指令或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调动,参加省外应急救援行动的省内应急救援队伍。
  (三)根据应急管理部指令或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调动,参加省内应急救援行动的省外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四条 应急救援补偿按照《广东省应急救援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确定补偿主体。
  (一)自然灾害救援,由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补偿。同一地级以上市内跨县(市、区)调动应急救援队伍的,由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补偿责任;省内跨地级以上市调动应急救援队伍的,由灾害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承担补偿责任。
  (二)根据应急管理部指令或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调动,参加我省应急救援行动的省外应急救援队伍,或参加省外应急救援行动的省内应急救援队伍,因客观因素无法得到补偿的,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予以补偿。

第四章 补偿程序

  第十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行动结束后,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提出补偿申请或依法向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应急救援所耗费用要求。
  根据规定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予以补偿的,应当向省内灾害事故发生地或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应急救援队伍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补偿申请的期限为参加救援行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逾期应急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补偿申请。

  第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补偿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应急救援队伍调动通知书》(附件1)。由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下达给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书面通知。
  (二)《广东省应急救援队伍完成任务日清单》(附件2)。由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后按每日填写,并须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或灾害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三)《广东省应急救援队伍经费补偿申请表》(附件3)。
  (四)相关费用证明资料应提供原件,包括人员名单、装备型号数量及租赁费用计算依据、有关票据等。

  第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补偿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接到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予以补偿的申请,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初审结果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完成审核工作后,同级财政在30个工作日内向应急救援队伍支付补偿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对提交补偿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应急救援补偿经费专款专用,仅限于救援补偿和提升队伍综合救援能力使用,严禁变更经费使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 应急救援补偿工作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各方的监督。补偿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于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市、区)级以上应急、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广东省应急救援队伍调动通知书.docx

           2. 广东省应急救援队伍完成任务日清单.docx

           3. 广东省应急救援队伍经费补偿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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