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已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原市政府《关于颁布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的通知》(深府〔1996〕362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等有关法律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划。
一、适用范围
本区划适用于深圳市行政辖区。
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
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一)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1.内伶仃岛—福田红树林一类区。
包括内伶仃岛及福田红树林自然保护区。
2.梧桐山一类区。
包括梧桐山国家森林公园及仙湖植物园。
3.石岩水库—铁岗水库—西丽水库一类区。
包括石岩水库、铁岗水库及西丽水库二级水源保护区外围边界内缩500米以内的区域。
4.排牙山一类区。
指排牙山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缩500米以内的区域。
5.大鹏半岛一类区。
指大鹏半岛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缩500米以内的区域。
(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除一类区以外的区域划为二类区。
(三)缓冲带。
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设置300—500米宽的缓冲带。内伶仃岛—福田红树林一类区向外延伸300米设置为缓冲带,其它一类区向外延伸500米设置为缓冲带。
缓冲带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向一类功能区靠拢。
四、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实施与管理
(一)一类、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别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级、二级标准。
(二)深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空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和检查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并公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三)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空气污染防治工作。
五、说明
(一)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具体范围以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的“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图”的坐标为准。
(二)本区划由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三)本区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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