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局,省非煤矿山重点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重要批示精神,围绕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安委〔2024〕1号)精神,督导企业管住“人、机、环、管”安全生产关键环节,从企业层面有效防控事故,省厅分析了近五年我省非煤矿山事故的原因和教训后,制定了《非煤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事故防控硬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转发各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一、及时传达部署到位。各市应急管理局要认真宣讲《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安委〔2024〕1号)精神和全省非煤矿山事故防控研判会议有关要求,逐条解读《非煤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事故防控硬措施》,切实引导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战线的全体人员持续增强忧患意识,以时时、事事、处处心中有底的责任心打赢事故防控攻坚战。
二、坚决督促落实到位。各级要聚焦坚决防范遏制非煤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结合落实国务院安委会15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条和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50条若干措施,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防范事故60条措施,结合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际,以强有力决心、强有力手段督促企业将硬措施迅速传达到每名员工,并针对硬措施分析查找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抓紧推进整改。原则上,达不到硬措施要求的矿山企业不得复工复产,正常生产建设矿山无法保证生产作业安全的一律停产整改整治。
三、铁腕惩处惩戒到位。各级要聚焦末端、重心下移,将硬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年度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重点重要时段要派出专项工作组赴事故易发多发、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等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督导检查。要切实落实日常安全监管责任,坚持“多通报、多发督促函、多暗访”,加大约谈、通报力度。对安全生产不放心且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联合惩戒、“一案双罚”等手段,时刻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强力推动企业扛实事故防控的主体责任。
附件:非煤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事故防控硬措施
附件
(一)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每月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
(二)从业人员必须能够在30秒内正确使用和佩戴自救器,熟知避险路线、安全疏散通道和自救逃生方法。
(三)严格执行顶板分级管理、“敲帮问顶”等制度,制定顶板隐患处置方案。
(四)严格执行机械化撬毛作业规定,人工撬毛作业设置1-2名监护人员,使用手持凿岩机安排1人辅助1人防护。
(五)基建矿山施工作业人员每班不得超过9人,单个工作面每班作业人数不得超过2人,人员提升系统单次乘人不得超过9人。
(六)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工艺;超300米新立井提升系统,严禁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
(七)常态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3年内采掘范围内各类隐蔽致灾因素必须底数清、治理防控到位。
(八)严禁未健全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紧急避险等系统入井作业。
(九)严禁未经主管负责人审批组织动电、动火、高空等危险作业,作业前必须有方案有监护。
(十)禁止井下建设爆破炸药库和临时存放点,禁止使用易燃易爆材料。
(十一)必须制定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灾难现场处置方案,橙色、红色天气预警立即停产撤人。
(十二)长期停产停建矿山必须封闭封堵坑口,短期停产停建矿山严禁未经属地监管部门批准开展检维修作业。
(十三)严禁饮酒、疲劳、带病等不适人员下井。
(十四)停工停产超过1个月或被责令停产整顿矿山未经同意不得复工复产。
二、露天矿山企业事故防控九条硬措施
(一)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
(二)严格执行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顺序,严禁掏采或者“一面墙”开采。
(三)禁止在采掘等安全风险集中区域安排平行作业。
(四)严禁违反《安全设施设计》在采场内随意设置临时堆放点、检修点等。
(五)严禁违反《安全设施设计》要求随意更换规格或型号与要求不符的运输车辆。
(六)严禁未佩戴安全绳等防护设备组织登高等危险作业。
(七)严禁在爆破警戒、崩塌滑坡、危崖陡壁等危险范围设置员工住所,严禁使用非阻燃材料。
(八)严禁边坡监测系统不达标组织生产,高陡边坡出现裂变、滚石等征兆必须立即撤人。
(九)必须建立健全应急通信、讯息传递等广播系统,确保预警、撤离等信息能传达到每一名现场人员。
三、尾矿库企业事故防控十三条硬措施
(一)严禁私自加高扩容、新建“头顶库”。
(二)严禁不按设计生产运行。
(三)堆积坝总坡比、子坝内外坡比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四)严禁同时进行排尾和回采作业。
(五)严禁不按设计封堵排洪设施。
(六)新建尾矿库必须采取双排洪系统。
(七)汛期前必须完成调洪演算,严格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八)每3年必须进行一次排洪构筑物质量检测。
(九)在线监测预警系统必须保持正常运行。
(十)必须建立应急广播系统和“叫应”联动机制。
(十一)“头顶库”、二等及以上库每年至少组织企业内部以及联合下游居民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十二)出现重大险情必须立即停止运行、撤人。
(十三)无主库、销号库必须明确日常安全监管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