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0日
中山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保养和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供水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施。具体包括:
(一)市政消火栓。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属国家所有,产权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二)单位消火栓。单位建筑区红线内的消火栓,属单位所有。
(三)住宅消火栓。已交付业主使用的住宅、宅基地等配建的消火栓,属于业主或使用权人所有。
(四)其他配建的消火栓。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将市政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消防工作考核,确保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
第二章 消火栓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编制城市消防规划时,应当与供水、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消防供水设施。市自然资源和其他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落实消防专项规划相关内容和要求,并征询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项目单位在申报、开展城市道路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等政府投资项目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技术审查范围。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管理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新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总投资,补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及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经费,按城市道路分级管理权限和管理范围纳入市、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的财政预算。
第七条 新建城市道路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属地镇街按各自管理范围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中心城区二十四米及以上城市新建道路市政消火栓的建设,中心城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二十四米以下城市道路市政消火栓建设。其他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市政消火栓的建设。
公路项目需要建设消火栓的,由公路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域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按各自管理范围负责建设。
单位消火栓和住宅消火栓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第八条 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住宅建筑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协调,确保消火栓与供水管网连接,消火栓的数量、布点、水压和水量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
消防用水除市政给水管网供给外,也可由人工水体、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供给,但应当确保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和适用性。在市政给水管道不能满足市政消火栓用水量的区域,应当设置消防水池或者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竣工后,建设单位可按阶段分段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移交维护管理单位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接收。
市政消火栓竣工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市政消火栓安装位置、型号、分布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书面告知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章 消火栓维护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和属地镇街按各自管理范围负责。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中心城区十五米及以上城市道路市政消火栓的补建、拆除、维护保养等维护管理,中心城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十五米以下城市道路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其他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
道路尚未移交使用的,由道路建设主体承担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工作可以由维护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委托供水企业进行有偿服务,维护管理单位应做好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财政预算申报和核拨,履行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工作量审核确认工作。
第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维护保养职责:
(一)配备专职人员,对市政消火栓登记、编号、建档,建立健全检查、维护和管理制度,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符合要求。
(二)每季度对供水区域内的市政消火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半年试水一次,清除栓内污水;逢重大节日及举办其他大型活动时开展专项保养,检查时应做好测试记录,每年定期向消防救援机构通报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情况。
(三)向社会公布二十四小时故障报修电话,发现消火栓拆除、损坏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在四十八小时内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补装。
(四)因供水设施维修或者其他原因需停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在维修或者停用前两小时内通知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三条 单位消火栓由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应当共同确定或委托统一管理单位对消火栓实施统一管理。
住宅消火栓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等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消火栓,由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维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第十四条 住宅消火栓保修期内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保修期满后,住宅消火栓需实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情形的,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中列支;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各业主按其所有产权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住宅有公共收益的,消火栓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也可以从公共收益中列支。
第十五条 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埋压、遮挡消火栓,不得擅自连接城市公共消防供水管网系统,不得盗用城市公共消防供水。
第十六条 市政消火栓应当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按照公共数据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政务大数据中心实现信息共享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供水企业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管网供水、市政消火栓供水水质不符合要求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在划定道路两侧停车位时,应当避开市政消火栓。对于在市政消火栓旁违规停放的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中山市消火栓管理办法》(中府办〔201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