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深府规〔2024〕2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4-02-07生效日期:2024-04-0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更好地保障市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低排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装配有发动机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港口作业、企业厂(场)内作业、园林作业、机场地勤服务等作业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堆高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车等。

  二、低排区范围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内。

  三、自2024年4月1日起,低排区内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自2024年4月1日起,低排区内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Ⅲ类要求。

  五、低排区内鼓励使用电动、氢能等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六、应急抢险工程所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八、本通告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深府规〔2018〕18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深圳市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标杆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延长《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更新版)的通知
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
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同专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