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1年4月17日印发的《福建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闽政办〔2011〕95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14日
福建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我省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加强气象灾害风险科学防控,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联动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福建省气象条例》《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福建省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简本)》《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福建省低温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台风、暴雨、强对流天气(雷电、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风)、海上大风、低温(雪、寒潮、霜冻、冰冻)、干旱、高温、大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道路结冰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地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军地协同、信息共享。完善气象灾害信息军地共享机制,双方及时相互通报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确保军地双方及时掌握气象灾害预测预警、防灾避险等方面重要信息。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对气象灾害应对工作实施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省级应急指挥机制
发生(或将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省级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部门、单位要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联动机制,健全联合会商、联合部署、联合防御机制,及时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部署相关防御工作。
——台风、暴雨、干旱引发江河洪水、山洪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等水旱灾害,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雪、寒潮、霜冻、冰冻等低温天气灾害,由省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防范应对工作。
——气象灾害引发重大以上地质灾害,由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海上大风灾害的防范和救助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渔业局、福建海事局、省海上搜救中心以及其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按照《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2.2 市、县(区)应急指挥机制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参照本预案,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联动机制。对上述各种灾害,要先期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及时启动或调整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市、县(区)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强对流天气(雷电、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风)、高温、大雾等灾害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负责处置工作。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市、县(区)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2.3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林业局、省海洋渔业局、省广电局、省粮储局、省气象局、福建海事局、省通信管理局、福建能源监管办、民航福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省军区、武警福建省总队、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广电网络集团、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华电集团福建分公司、福州市人民政府等为气象灾害应急联络成员单位。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确定,省气象局负责联络员的日常联络。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气象灾害应急服务工作情况,听取各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服务的需求、气象灾害影响评估和气象服务经济效益评估,研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编发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简报。
根据实际需要从气象灾害应急联络成员单位中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和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各市、县(区)参照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综合监测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天气雷达与气象移动观测系统、水文监测预报等建设,优化完善气象、水文、海洋监测系统,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
3.1.2 预报预测
气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加强与毗邻省份气象部门的天气联防,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的预报和趋势预测,提高重大气象灾害天气预报预警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1.3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并与教育、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旅、卫健、应急、林业、海洋渔业、海事、通信管理、供电、民航、铁路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以及与当地驻军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以专报等多种形式将气象灾害信息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实现相关预警、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4 灾害普查
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气象部门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为政府和有关部门防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等级。预警等级最多设为四个级别,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省气象局将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并向有关方面公布。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途径
依托福建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应急广播、中国气象频道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大喇叭等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气象部门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和向社会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学校、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航道、铁路等重要交通线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隧道、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以及山区、海洋和重点林区、矿区、渔区、农作物主产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发布作业公告。
3.3 预警预防准备
3.3.1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积极采取措施防御,避免或减少气象灾害造成损失。
3.3.2 各相关部门收到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时,应按照各自职责,启动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救援、保障等行动,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分析、评估气象灾害可能对本地区、本部门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以及损失与防御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4.2 响应启动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Ⅰ级为最高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等级是研判启动应急响应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应急响应等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和部门在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等级的基础上,针对气象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在综合评估基础上按照职责和预案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4.3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3.1 台风、暴雨、干旱
由台风、暴雨、干旱等气象灾害事件引发的水旱灾害应对工作,按照《福建省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简本)》执行。
4.3.2 强对流天气(雷电、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风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气象短时临近预报时段密度,根据需求组织人工防雹作业。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做好调查评估和成因鉴定,并为处置灾害提供技术指导。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风灾害发生后,按有关部门的需求,及时提供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住建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在建项目防风准备,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民航部门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采取措施,加强内河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提醒水上作业船舶、设施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农业农村、林业、海洋渔业部门指导有关经营主体做好灾害紧急预防,灾害发生后,组织力量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文旅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配合景区主管部门,指导A级旅游景区做好游客疏散和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其关闭。
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行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4.3.3 海上大风
气象部门负责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海上大风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海洋渔业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沿海地区做好海上渔船防风避浪转移、渔船返港就近到港避风、渔排和进港渔船人员撤离及渔排加固、渔船锚固等工作。海洋预报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浪变化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海事部门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海上大风对海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停航、限速或者划定交通管制区等交通管制措施;负责组织、指导或具体实施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4.3.4 低温(雪、寒潮、霜冻、冰冻)
低温(雪、寒潮、霜冻、冰冻)等气象灾害,由各成员单位按照《福建省低温天气应急预案(暂行)》开展防范应对工作。
4.3.5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出高温影响的防御建议。
供电部门加强高温期间电力供应平衡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必要时依据预案执行负荷管理等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住建部门做好建筑施工现场和环卫等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
住建、水利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提示,针对性开展车辆爆胎、自燃等风险提示,引导群众提高交通安全防范意识。
卫健部门组织做好高温中暑事件伤员医疗救治工作。
农业农村、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指导有关经营主体,采取措施预防或减轻高温对农业、林业、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4.3.6 大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根据大雾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遇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开展交通滞留的加密监测,及时发布道路交通运输信息,加强内河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海事部门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霾和沙尘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
供电部门加强电网运行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民航、铁路部门分别做好民航、铁路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4.3.7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以上气象灾害种类及影响程度,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4.4 现场处置
4.4.1 应急响应启动后,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24小时值班值守,保证通信畅通,有关人员及时到达预定岗位,分析研判灾害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有针对性地采取防御措施。重大或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各级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全面落实好各项防御措施,全力组织做好本辖区、本部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必要时,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视情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在确保基本公共服务及必要的应急力量前提下,采取停工(业)、停产、停课、休市等措施。
4.4.2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全力防止事态扩大,尽力减轻气象灾害损失。包括有序疏散人员、组织搜寻营救、自救互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和隐患,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进行保护。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5.1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4.5.2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地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6 信息公布
4.6.1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6.2 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归口发布的方式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6.3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准确、及时、无偿地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对台风、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等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建立快速通道,应当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以及插播、短信提示、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播发。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建立“县—乡—村—户”直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机场、客运码头、车站、地铁、景区、学校、医院、高速公路、大型商场、文化体育场(馆)、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途径及时向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防御指南。
4.7 应急响应解除与终止
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经评估,气象灾害影响短期内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或已结束,发布预警信息部门应及时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灾害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应及时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应当根据实际灾情和需要,继续保持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要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制定恢复重建目标、政策、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行动与措施,尽快修复被破坏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迅速开展医疗救治、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进行现场消杀处理,及时调拨救灾资金和物资,提供生活必需品等工作;使受灾地区的生产、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省人民政府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省财政给予支持。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应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省人民政府。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
5.4 灾害保险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和政策性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 应急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切实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保障
建立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通信、广播电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6.2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要优先保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重要用户的工作用电。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双回路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的建设,各气象监测站点要建立应急备用电源保障系统。
6.3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要实行联勤联动,联合指挥疏导交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灾区群众、救灾物资运输,民航部门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的航空投送保障工作,铁路部门及时组织抢修受损铁路设施,妥善安置铁路车站因灾滞留旅客,确保人员和物资的运输畅通。
6.4 人力保障
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发生的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组织灾区受灾群众及有关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应急处置,预防控制传染病的传播、蔓延。
6.6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以及重要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调拨、配送和监管体系。属于气象灾害易发、多发地区的,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6.7 基本生活保障
省粮储局负责生活类救灾物资的仓储管理,并按省应急厅的采购计划和调拨指令,积极做好省本级年度救灾物资的采购和调运工作,保障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
6.8 农业生产保障
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救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6.9 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10 技术储备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11 预警与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避险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气象部门应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等,不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应急知识宣传。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评定烈士。
7.2 责任追究
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由省气象局、应急厅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则
9.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9.1.1 台风预警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72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我省,陆地或近岸海域将出现8级及以上平均风;或预计未来72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我省渔场,闽外渔场、闽东渔场、闽中渔场、闽南渔场、台湾浅滩渔场或钓鱼岛海域将出现8级及以上平均风;或近海出现热带低压,预计24小时内可能登陆或影响我省。
Ⅲ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我省,陆地或近岸海域将出现10级及以上平均风。
Ⅱ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我省,十级风圈将覆盖陆地。
I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我省,十二级风圈将覆盖陆地。
9.1.2 暴雨预警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有10个及以上县(市、区)将出现50毫米及以上降雨,或者3个及以上县(市、区)将出现100毫米及以上降雨;且过程中1小时最大雨量将超过30毫米。
Ⅲ级预警:预计48小时内有10个及以上县(市、区)实况雨量加预报雨量将超过100毫米,过程仍将持续,且1小时最大雨量将超过30毫米。
Ⅱ级预警:预计72小时内有10个及以上县(市、区)实况雨量加预报雨量将超过200毫米,过程仍将持续,且1小时最大雨量将超过50毫米。
I级预警:预计72小时内有10个及以上县(市、区)实况雨量加预报雨量将超过300毫米,过程仍将持续,且1小时最大雨量将超过80毫米。
9.1.3 强对流天气(雷电、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风)预警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有8个及以上县(市、区)将出现冰雹,或30个及以上县(市、区)将出现8级阵风及以上雷雨大风,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Ⅲ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有15个及以上县(市、区)将出现冰雹,或40个及以上县(市、区)将出现8级阵风及以上雷雨大风,或1个及以上县(市、区)将出现阵风风速大于38米/秒的龙卷风,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9.1.4 海上大风(除台风外)预警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福建近岸海域将出现8级及以上平均风。
Ⅲ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福建近岸海域将出现9级及以上平均风。
9.1.5 低温(雪、寒潮、霜冻、冰冻)预警
Ⅳ级预警:预计有300个以上乡镇最低气温下降到0℃以下,同时有50个以上乡镇最低气温低于0℃且出现降雨(雪)。
Ⅲ级预警:预计有300个以上乡镇最低气温下降到0℃以下,并将持续3天以上,同时有50个以上乡镇最低气温低于0℃且出现降雨(雪)持续3天以上。
Ⅱ级预警:预计有500个以上乡镇最低气温下降到0℃以下,并将持续7天以上;或有100个以上乡镇最低气温低于0℃且出现降雨(雪)持续7天以上。
I级预警:预计有500个以上乡镇最低气温下降到0℃以下,并将持续10天以上;或有100个以上乡镇最低气温低于0℃且出现降雨(雪)持续10天以上。
9.1.6 高温预警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3天及以上均有20个及以上县(市、区)最高气温将超过37℃。
Ⅲ级预警:预计未来3天及以上均有20个及以上县(市、区)最高气温将超过37℃,且至少1天有1个及以上县(市、区)最高气温将超过40℃。
Ⅱ级预警:预计未来3天及以上均有20个及以上县(市、区)最高气温将超过37℃,且至少1天有5个及以上县(市、区)最高气温将超过40℃。
9.1.7 大雾预警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3天一半以上的福建近岸海域或8个及以上县(市、区)的陆地均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
Ⅲ级预警:预计未来3天一半以上的福建近岸海域或8个及以上县(市、区)的陆地均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
9.2 名词术语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是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林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雷雨大风指伴随雷电、冰雹、短时强降水出现的短时8级及以上大风,会对施工作业、水上交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龙卷风是指从积云底延伸到路面或水面的快速旋转空气柱,会对人身安全、施工作业、交通运输、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农业、林业、水产养殖等造成危害。
海上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或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海上交通、海上作业、港口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林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会对农业、林业等造成危害。
冰冻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现象,会对农业、林业、交通、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林业、水产养殖、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林业、水产养殖、电力、交通、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