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2023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2023年)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粤府〔2023〕106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12-28生效日期:2024-01-19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生态环境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工作,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按规定采用网上或纸质方式备案。

  第三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所处区域环境敏感程度及其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四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按规定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
  (一)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可能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具体名录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制订、调整和发布。

  第五条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规定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法制定、调整和发布具体名录,并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纳入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的建设项目,在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有审查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可适当下放,具体由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已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试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告知承诺制。

  第八条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建设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时,可要求下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下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意见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为同意。

  第十条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审批情况的抽查工作。
  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做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信息的联网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审批信息。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分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6号)同时废止。


同地区相关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严格落实化工行业特殊作业“四令三制”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废气 可凝结颗粒物的测定 干式冲击冷凝法方法指南(暂行)》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我省2024年度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备案企业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更新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通知(2024年12月更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废止《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应急专家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告
同专业相关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本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
乌鲁木齐市消防条例
锦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哈尔滨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同行业相关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本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
乌鲁木齐市消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