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非煤矿山市应急管理局:
根据省安委会《岁末年初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冀安委传〔2023〕9号)有关要求,省厅制定了《岁末年初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12月20日
岁末年初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
全省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选矿厂、采掘施工等非煤矿山企业及非煤矿山企业总部。
二、时间安排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全国“两会”结束。
三、工作分工
(一)市县应急管理部门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非煤矿山分级分类监管职责分工,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金属非金属地下和露天矿山(含排土场)、尾矿库、选矿厂、采掘施工企业依法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
(二)省厅
对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对开采深度超过800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过30人的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过200米的露天矿山、二等以上“头顶库”等高风险矿山进行重点抽查,对河北省国控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河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等矿山企业总部以及武安、宽城、迁西、赤城、遵化、沙河等6个非煤矿山重点县进行督导检查。
四、检查内容
(一)共性检查内容
1.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等法定职责的情况;
2.企业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作业安全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各工种操作规程及落实情况;
3.企业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
4.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5.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情况;
6.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按规定进行复审的情况;
7.企业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以及建立“一人一档”、“一期一档”的情况;
8.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以及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情况;
9.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自查自改情况;
10.《矿用电动更衣吊篮安全管理规范》(KA/T 18-2023)《矿山地面建筑设施安全防护要求》(KT/T 19-2023)贯彻执行情况;
11.企业对矿山工程承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以及矿山外包工程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情况;
12.相邻矿山进行开采活动,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及其落实情况;
13.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
14.列入《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目录》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情况;
15.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以及按规定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的情况;
16.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宣传渠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组织开展举报奖励教育培训等情况;
17.国务院考核巡查、省领导包市督导检查、省安委办专项检查及各级各部门常态化执法检查等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
(二)重点检查内容
1.建设矿山
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取得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矿山企业是否统一负责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施工及监理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并签订协议,施工单位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及监理记录是否齐全规范,安全设施隐蔽工程是否及时组织检查和验收,建设工程是否超出批准的工期,施工现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
2.生产矿山
(1)地下矿山:以防范坠罐跑车、冒顶坍塌、中毒窒息、火灾、透水、爆炸、溜槽溃泥溃沙等事故为主,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治理,安全出口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相邻矿山井巷是否擅自相互贯通,是否按规定及时绘制、更新并保存现状图纸资料,露天转地下开采是否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是否落实防治水和地压管理各项安全措施,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配电安全设施以及人员定位、监测监控、信息联络等应急系统是否符合规定,采掘工程布置是否符合安全规程有关要求,以及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职矿长、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等。
(2)露天矿山:以防范边坡垮塌、放炮、火灾、触电、车辆伤害、物体打击等事故为主,重点检查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边坡是否存在滑移现象,露天开采是否遵循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是否大于设计值,采剥工作面是否从下部不分台阶(分层)掏采并形成伞檐、空洞,露天爆破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露天矿边界是否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遇大雾、炮烟、雾霾、风雪时是否立即停止作业,是否采取有效的防尘和防火措施,电气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维护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运输车辆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并定期检测检验合格,因冰雪影响道路较滑时是否采取防滑措施,露天边坡是否进行在线监测等。
(3)尾矿库:以防范尾矿库溃坝、淹溺等事故为主,重点检查库区和尾矿坝上是否有违规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坝体是否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是否有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是否编制冬季尾矿作业计划,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是否大于设计值,上冻后是否继续堆筑子坝,尾矿坝滩顶高程是否满足生产、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尾矿坝堆积坡比是否陡于设计规定,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是否小于设计要求,浸润线是否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排水井有无倾斜或倒塌的迹象,坝体是否出现横向裂缝及管涌、流土变形、深层滑动迹象,已批准回采或清运的尾矿库是否按规定施工等。
(4)选矿厂:以防范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起重伤害、触电、火灾、中毒窒息等事故为主,重点检查厂房内主要楼梯、通道、皮带通廊、安全出口布设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制定并落实处理卡矿、棚矿、下矿仓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健全落实磨矿机检修、维护、更换衬板及封闭人孔等安全措施,矿仓口、粗破碎机、螺旋分级机、磨矿机等周围是否按规定设防护栏杆,带式输送机和起重机是否设置安全连锁保护装置,电气设备裸露带电及转动部分是否设置安全防护罩、防护屏、遮栏及警示牌,是否制定并落实停送电和使用明火操作票制度 ,是否采取有效的防火及防尘措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蒸汽及大量余热的厂房是否采用机械通风 等。
3.停产停建矿山
(1)地下矿山:停产停建期间是否做好机械通风、排水等工作,所有不封闭井口是否安排专人值守,需要入井从事维修作业时是否开启通风机,入井作业人员是否佩戴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可能存在水患、地压影响、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是否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2)露天矿山:停产停建期间是否封闭矿区入口、切断场地电源、清除边坡危岩、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是否做好边坡监测监控和安全巡查。
(3)尾矿库:停止运营前,是否做好降低库水位及排洪系统进水口高度、增大调洪库容、全面检查、修复和疏浚排洪系统等工作;停止运营期间,是否强化值班值守、坝体监测监控和安全巡查。
(4)选矿厂:是否切断动力电源,是否清理厂房及周边可燃物,蓄(污)水池、泵站、矿仓口等是否采取防止人员误入的安全措施,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药剂、化验用药剂等是否妥善处置并安排人员巡查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厅成立岁末年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专班(附件1),设在省厅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沟通联络、协调调度、专项督办、统计上报等工作。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岁末年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成立专项检查工作专班,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调度,确保非煤矿山专项检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严格执法监督检查。省厅成立岁末年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组(附件2),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也要成立专项检查组,抽调精干力量,配强行业专家,结合岁末年初安全风险特点,下沉一线检查执法,不听汇报,不搞陪同,以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为重点,查摆问题隐患、督促整改落实,以严督实查倒逼下级政府、部门、企业落实责任。要注意收集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拍摄暗访视频片,并在主要媒体或网站曝光安全生产典型负面案例,起到曝光一个、教育一批的效果。
(三)强化问题隐患整改。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问题隐患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具体责任人,能立即整改的要现场整改到位,一时难以完成的,要指导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限期整改到位。重大问题隐患,一律挂牌督办,适时开展复查核查,确保整治到位。要健全完善隐患排查责任倒查机制,对有问题却查不出、查出却没有盯整改、长期只检查不执法、对隐患避重就轻等问题,倒查企业和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四)按时统计报送。2023年12月28日前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本市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及联络员信息(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报省厅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每周四前报送本市非煤矿山专项检查工作小结,填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重大隐患清单》(见附件3、附件4)。
联系人及电话:魏景瑞 王一,0311-87803935,电子邮箱hbfmks@163.com 。
附件: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专班
2.省厅非煤矿山专项检查分组表
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4.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重大隐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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