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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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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玉政规〔2023〕12号

颁布部门:玉溪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3-12-03生效日期:2024-01-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玉溪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第六届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日

玉溪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监督和追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市消防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由本级政府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担任,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第五条 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开展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有关学习研究、分析研判、组织部署、督促落实、检查评价、工作奖惩、情况报告等机制。
  (二)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分析评估1次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每年召开1次消防工作会议、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三)将有关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重要发展战略、计划、方案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抓好组织实施。
  (四)组织下级政府、所属部门和有关单位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加强对新行业、新业态的消防安全分析,及时明确并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行业管理责任。
  (五)结合实际加强消防救援站、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工作站的布局和营房、装备建设,按照规定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公益属性、职能职责,健全落实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优待保障措施。
  (六)结合节事节庆、季节气候、城乡建设、人口和产业等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针对性的火灾隐患综合治理、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组织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曝光典型火灾或者消防安全违法案例。
  (七)加强灾害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建立完善分析研判、应急值守、指挥调度、工作保障、社会联动、情况报告等工作机制,组织制定有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加强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加强对大震巨灾、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灾害事故处置的指挥调度。
  (八)按照标准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优化经费保障结构,加强消防救援队伍以及信息化等建设。
  (九)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明确专门人员,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分析研判和组织协调,充分发挥作用。
  (十)按照国家技术标准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并明确建设管理维护责任。
  (十一)结合“三农”工作、乡村振兴和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等,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农村道路、消防水源、消防装备、电气线路改造等纳入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部署和实施,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十二)将消防安全纳入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文明城市等创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党群服务中心建设等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基层治理、源头治理和群防群治。
  (十三)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有序开展“智慧消防”建设;结合实际,推广应用消防安全新技术、新产品,提升各类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技防水平。
  (十四)组织加强消防安全科普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十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结合实际,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履行相应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严格组织实施。统筹安排必要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三)依法组建乡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职能。
  (四)因地制宜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承接办理上级综合执法赋权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辖区消防安全水平。
  (七)组织先期处置辖区初起火灾或者其他灾害事故,解决群众遇险求助;结合实际,定期组织开展地震、洪涝、泥石流等灾害事故的初起救援、应急疏散等演练,完善工作预案。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村(居)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下列群众性消防工作:建立群防群治消防工作机制,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制定引导群众遵守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组建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开展电动自行车、出租房消防安全治理,在安全区域规范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和安全可靠的充电装置,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和车辆停放,保证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畅通;组织成年公民开展灾害事故自防自救、互助互救等。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辖区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定期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消防工作意见、措施等,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工作意见,呈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部署、推动落实。
  (二)每年制定工作计划、召开消防工作会议,部署推进消防工作;每季度召开全体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成员单位消防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解决消防安全困难。
  (三)组织开展辖区消防安全、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等综合治理,组织开展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四)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加强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员消防工作培训,开展消防安全基本常识、技能的普及性宣传教育。
  (五)建立完善行业部门消防安全信息互通、火灾隐患治理、灾害事故救援等工作协作机制。

第三章 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共同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等,落实消防工作保障措施。
  (二)根据本行业、本系统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要求中,具体明确消防安全内容和要求。
  (三)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和岗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保障;按照规定组织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
  (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火灾规律特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治理和行业部门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五)依法履行审核、审查、审批、备案、立项等工作职能;开展行政管理时,督促指导相对人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工作要求,完善落实消防安全有关事项。
  (六)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履行好下列消防工作责任: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年度计划,负责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电动汽车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立项、长输油气管道、新能源(光伏、储能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公示消防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协助消防救援部门推动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纳入工业发展规划和布局,督促落实行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协调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将消防安全纳入机动车辆、电动车及其蓄电池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督促指导仓储、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和体育类场馆等公共体育设施以及主(承)办的大型文体活动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安全纳入学生教育体育活动统筹安排;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指导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素质教育培训内容,开展公益广告宣传、学校暑期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常识进军训等活动。
  (四)公安部门按照上级规定履行相关消防工作职责,组织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协助消防救援部门处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公共道路上违法停车导致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查处其他部门移交的消防安全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负责消防救援时消防车辆通行、停靠保障,灾害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等工作。
  (五)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有关内容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配合消防救援部门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指导乡村道路规划,科学统筹布局消防站用地,并做好预留,组织消防专项规划执行情况调研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对临时违章建筑开展专项检查并依法组织整改。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等工作,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环节的消防安全管理,完善建设工程审查验收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与消防救援部门共享建设工程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信息资料;按照要求组织指导乡村内消防车通道建设,督促指导各地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和传统村落的公共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加强对居民住宅区通道出口、消防设施、电动车及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各地将完善消防设施工作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实施,督促供水和燃气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道路运输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法定职责内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建立健全消防应急救援制度,按照国家农村公路等级标准做好乡村外通村公路建设。
  (八)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工作机制,指导基层网格力量参与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同步实施,统筹推进乡村消防安全治理;将消防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十百千”示范工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农业农村现代化等内容,指导建设农村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和消防力量,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和传统村落消防设施设备改造提升的项目、政策和资金支持,指导农业行业消防工作。
  (九)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文化相关产业和旅游产业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密室逃脱、剧本杀等剧本娱乐类或者文化娱乐场所,以及世界文化遗产、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旅游星级酒店、A级景区、旅行社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应急部门负责指导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强化应急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完善事故处置评估制度;牵头建立全市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会同自然资源规划、水利、林草、气象等部门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统一发布灾情; 督促指导化工(含石油化工)、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电气产品、电动自行车等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消防产品、电气产品和电动自行车质量违法行为,并函告消防救援机构;督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等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工作职责。
  (十二)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和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十三)商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大中型商场超市、石油成品油企业等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和涉疫场所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参与组织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十五)科技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科研机构的消防工作,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支持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和适用技术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十六)民族宗教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有关负责人员、宗教人士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十七)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有关律师事务所、公证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十八)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权限健全、执行、落实支持消防工作的财税政策和地方消防经费管理规定,完善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按照规定将应当由本级政府承担的消防经费纳入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
  (十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指导审批通过的职业培训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支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管理人员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培训,将消防安全纳入中标培训机构培训事项,协助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培训活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建立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人才供需服务平台。
  (二十)广电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客观报道火灾事故,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消防安全节目,发布消防安全提示,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进行舆论监督,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
  (二十一)水利部门负责将消防水源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结合水利项目工程实施落实《农村防火规范》和《村庄整治技术规范》涉及的消防水源建设事项,及时将水利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部门。
  (二十二)防震减灾部门负责制定防灾减灾规划,将消防救援工作有关事项纳入规划,负责防震减灾、恢复重建中的有关消防安全事项,负责震情监测、地震趋势会商,及时共享灾害信息,协调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同配合处置地震灾害救援工作。
  (二十三)退役军人部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军休军供、光荣院等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四)人防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人民防空工程中涉及消防安全有关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十五)气象部门负责通报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督促指导相关行业、单位场所做好防雷防静电工作,协助做好火灾事故调查中涉及雷电引发火灾的调查处理。
  (二十六)邮政管理部门按照职权督促指导邮政快递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七)市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电信和互联网等信息通信行业应急体系和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管理,监督通信运营单位落实消防工作职责,保障消防通信畅通;督促指导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八)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加强指导并协助行业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责任;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火灾隐患治理,查处火灾隐患或者消防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承担灾害救援指挥中心工作,按照规定开展有关灾害事故的专业指挥调度和处置。
  (二十九)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实际和特点,抓好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因机构改革或者职能职责调整,其消防安全责任由承接相应职能的部门、单位承担。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二)保障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建设、宣传、演练等工作所需。
  (三)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消防救援队伍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消防工作责任人、管理人,报当地消防救援部门备案,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二)建立消防工作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安全用电、用气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五)结合实际,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六)每年向社会公开作出消防安全承诺,向消防救援部门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七)每月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将维护保养报告存档备查。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本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及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二)组织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四)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责任主体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所有权人将建筑物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其消防车通道出入路口、路面及两侧划设醒目标志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引导车辆规范停放。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民用建筑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

  第二十一条 化工、烟草、烟花爆竹、医药、新能源、农产品产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执业准则开展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对服务质量、服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对下级政府和责任部门、单位开展消防工作考核,加强日常检查和政务督查督办,考核结果纳入综合考核内容一并评价和运用。

  第二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信用制度,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建立市场主体消防安全信用记录制度,将有关消防安全信用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消防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惩戒。

  第二十六条 对火灾风险防范不力、重点工作落实不到位、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政府及其消防安全委员会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发出警示提醒。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对下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年度消防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救援力量建设、消防工作保障等落实不力的。
  (三)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消防安全形势严峻、问题突出的。
  (四)连续发生有影响火灾事故的。
  (五)经警示提醒整改不力的。
  (六)其他应当约谈的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经警示提醒未作有效整改或者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八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火灾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公职人员,依纪依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并全面落实了有关工作部署的,依纪依规不予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单位、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违反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细则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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