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工作要求,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避免造成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损害安全生产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组织对安全生产领域现行有效的共计36部涉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梳理,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进行细化、量化,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执法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基于应急管理部正在起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为保证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的一致性,待应急管理部发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后,以应急管理部规定为准。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0771—3392639)。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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