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各有关排污单位:
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一步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机制,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监测〔2023〕5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任
实施污染物自动监测是贯彻落实排污许可制度自行监测要求的形式之一,排污单位是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和维护的主体。排污单位所持排污许可证载明排放口或监测点位的监测内容需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自发证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并与生态环境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和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智慧环保平台”联网,实现有效数据稳定传输。
各镇街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污染物自动监测安装联网时限要求的宣贯,督促辖区内排污单位按时按证实施自动监测。对于排污许可证已明确载明自动监测要求排污单位,原则上我局不再另行制定安装联网工作计划。
二、加强安装联网工作监督管理
各镇街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掌握辖区内已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安装联网工作进展,督促指导排污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对发现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或排放去向等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按证实施污染物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的,各镇街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排污单位依法重新申报排污许可证。
我局将对各排污单位安装联网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组织监督抽查,对于实施进度滞后的将予以通报提醒;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未落实安装联网要求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其他要求
(一)实施污染物自动监测的重点单位应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HJ353/354/355/356-2019、HJ377-2019、HJ101-2019、HJ609-2019、HJ15-2019 等一系列最新技术规范开展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验收、运维工作。
(二)为保证网络数据安全,重点单位自动监控数据应通过中山市环保城域网或中山市电子政务外网进行数据传输。禁止通过互联网进行数据传输。
(三)对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或排污许可证未载明自动监测要求的废水、废气重点排污单位,其自动监控实施要求另行确定。
(联系人:蔡建楠、谢浩庚 联系电话:88873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