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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陕西省低碳近零碳试点示范建设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陕西省低碳近零碳试点示范建设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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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陕环发〔2023〕48号

颁布部门: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3-07-18生效日期:2023-07-18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制定《陕西省低碳近零碳试点示范建设工作方案(2023-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2023年7月18日

陕西省低碳近零碳试点示范建设工作方案(2023-2025年)

  为贯彻我国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创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模式,提升区域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部署要求,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抓手,以能源绿色低碳高效利用为重点,坚持科学布局、示范引领、分类施策、循序渐进、创新驱动、数字赋能,开展近零碳排放试点示范建设,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探索县(区)、园区绿色低碳转型路径,夯实全省碳达峰碳中和基础。充分发挥试点示范的引领带动作用,探索适合我省的绿色低碳发展模式,助推我省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对象

  全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内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优先支持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控重点西安、咸阳、渭南三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两山基地”、国家级低碳试点市范围内的地区,和国家生态工业园区、绿色工业园区或循环化改造园区等。申报试点县(区)、园区应近3 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三)主要目标

  遴选一批有基础、有条件、有意愿的县(区)、园区开展近零碳排放试点建设。2025年底前,建成20个左右低碳近零碳排放县(区)、园区,在低碳近零碳路径探索、场景打造、投资融资、技术应用、数字赋能、统计核算、管理机制等方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荐一批试点县(区)、园区申报国家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

  二、试点任务

  (一)建立降碳管理机制

  建立低碳、近零碳排放县(区)、园区试点建设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低碳发展规划统筹,将低碳、近零碳理念和要求融入开发建设及管理全过程、各方面。健全县(区)、园区基础能源监测统计和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提升碳排放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完善能源和碳排放管理制度,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有序推广碳标签,探索开展绿色低碳产品、碳足迹认证和应用。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构建减污降碳激励机制。

  (二)促进能源低碳转型

  因地制宜发展光伏、地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因地制宜发展分布式能源项目,提升县(区)、园区供热集中度和效率。加大余热余压余气梯级利用,提高常规能源利用效率和能源产出率。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持续提升清洁能源占比。加快实施电能替代和清洁替代,提高生产过程、交通物流等环节电气化水平,打造100%可再生能源电力应用场景。引导和推动参与绿电和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降低购入电力蕴含的二氧化碳排放。

  (三)推动节能低碳发展

  推动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有序调整,不断提升单位土地、用能和碳排放的经济产出,推动绿色低碳产业、先进制造业聚集。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节能诊断和节能改造,深入挖掘节能减污降碳潜力,降低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落实建筑环境与节能政策标准,提升园区绿色建设水平。研发和推广先进适用低碳、零碳和负碳技术,有序实施工艺流程低碳化改造。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回用率。推广碳汇式绿化方式,巩固提高生态系统碳汇。

  (四)增强降碳减污协同

  切实发挥降碳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源头牵引作用,协同推进低碳发展,统筹污染防治与“双碳”目标要求,突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关键环节,加快形成有利于降碳减污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建立健全一体推进降碳减污的管理机制,开展降碳减污协同增效行动,从源头减少污染物和碳排放。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评审

  1.试点申请。试点示范创建工作按照省级统筹、市级推动、各申报主体落实的方式组织实施。2023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第一批试点创建征集工作。有创建意愿且具备试点条件的建设主体,可向所在市(区)生态环境局提交《试点示范建设申报表》(见附件1)。各市(区)生态环境局对本辖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择优选取,并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

  2.确认名单。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择期开展综合评审,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打分、排序,并提出意见建议,最终遴选出积极性高、特色鲜明、可行性高、有复制推广价值的,确定试点创建名单并予以公示。

  3.编制方案。开展试点示范建设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参照《陕西省低碳近零碳试点示范建设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2)编制建设方案。《建设方案》须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备案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园区管委会专题会议审议同意后印发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

  1.组织实施。试点单位按照《建设方案》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路径方法,统筹各方力量,建立工作机制,分解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完成试点年度任务。

  2.过程跟踪。省生态环境厅建立试点建设跟踪指导机制。试点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定期跟进督促指导试点建设,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宣传推广优秀经验做法。省生态环境厅将定期调度试点建设进展,组建专家组开展帮扶指导。各试点单位每年12月上旬要撰写年度自评估报告,将相关情况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盘点试点任务进展,总结试点成效。

  3.验收评价。试点单位完成建设目标,达到验收要求时,可自行或委托技术机构编制自评价报告,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改委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试点示范创建验收工作。验收考核评价指标参照附件3、附件4,具体评分方法由省生态环境厅另行确定。试点建设期满后,对未完成创建目标或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三)加大宣传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低碳近零碳试点示范建设的意义和作用,提升我省低碳近零碳试点示范认知度和影响力。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和做法,召开试点示范经验交流会,引导更多县(区)、园区树立绿色低碳、减污降碳目标,形成一批具有陕西特色的绿色低碳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典型范例。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改委组织开展低碳近零碳县(区)、园区试点建设工作,统筹协调重要事项,研究支持政策,实施评估验收命名。各市(区)生态环境局做好辖区试点审核推荐和建设指导工作。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试点示范建设工作。

  (二)强化跟踪评估

  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对试点县(区)、园区进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督导。各市(区)生态环境局要强化督导、定期调度、推进落实,督促试点示范县(区)、园区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明确相关措施,定期开展跟踪问效。

  (三)加大资金支持

  各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试点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试点建设项目融资支持力度。省财政厅安排资金对建设试点的县(区)、园区予以奖补。

  (四)做好宣传培训

  支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和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做好试点示范建设的技术支撑,对试点地区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升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深化各级领导干部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科学性、系统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本领。

  附件:陕西省低碳近零碳试点示范建设工作方案(2023-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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