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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发电侧电网侧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运行风险监测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发电侧电网侧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运行风险监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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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能综通安全〔2023〕131号

颁布部门:国家能源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11-07生效日期:2023-11-07

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各企业成员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有关电力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电力安全风险管控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强化发电侧、电网侧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运行风险监测及预警,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安全运行风险监测基础能力

  (一)增强基础台账管理能力。电力企业应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电化学储能电站基础台账管理体系,保存本企业投资、运维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建设基础台账信息,包括业主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规模、设计方案、接入系统方案,及其主要设备选型、关键参数等,实现基础台账全面信息化管理。

  (二)增强运行风险监测及分析预警能力。电力企业应对本企业投资、运维的电化学储能电站电池组、电池管理系统(BMS)、能量管理系统(EMS)、储能变流器(PCS)、消防系统、网络安全、运行环境以及其他重要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态实施监测和管理,定期分析安全运行情况,强化运行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及系统,应能够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各电力企业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企业监测能力建设,2025年以后新建及存量电化学储能电站应全部纳入监测范围。

  (三)增强防范运行风险能力。电力企业应根据电化学储能电站运行风险监测信息,综合评估电站安全运行状况,制定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方案,推动运行风险常态化管控。应组织评估风险控制方案的实施效果,督促检查电站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保障各项运行风险有效管控。

  二、强化安全运行监测数据管理

  (四)加强监测数据源头管控。电力企业应明确监测数据管理责任,规范安全监测数据保存、传输、管理主体及管理办法,确保数据质量满足要求。定期开展数据校核,推动数据质量问题闭环整治,持续提升监测数据准确性。

  (五)推动监测数据横向贯通。电力企业应将电化学储能安全纳入企业生产安全管理范畴,加快推进监测数据与本企业其他生产管理系统贯通,促进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可靠共享、业务高效协同。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分析手段,支撑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水平提升。

  (六)强化监测数据安全管理。电力企业应选用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满足网络与信息安全要求的技术,确保监测信息及数据安全。在选择相关技术路线时,应兼顾技术先进性与供应链安全性,为电化学储能运行风险监测工作提供安全可靠的物质基础。

  三、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及标准体系建设

  (七)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应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将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运行风险纳入监测范畴,会同重点电力企业建立长效机制,利用信息化技术做好运行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定期向国家能源局报送分析情况,助力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水平提升。

  纳入行业分析范畴的风险监测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电化学储能电站基础台账信息,一级报警信息、通信状态、有功功率等运行安全状态信息;充放电量、上下网电量、充放电小时数、停运小时数等月度安全运行情况信息,以及产品质量、隐患缺陷分析等专项调研信息。

  (八)做好风险监测行业服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应充分发挥行业桥梁纽带和导向作用,基于行业监测数据,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运行机理、内在规律和安全措施等研究,及时发布行业内重大风险隐患预警提示,推动业务交流及经验共享。

  (九)健全风险监测标准体系。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应积极组织健全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运行风险监测标准体系,为行业安全信息监测能力建设、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运行评价等提供标准支撑,不断提升行业服务能力。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联 系 人:张 锐

  联系方式:010-81929643,传真:010-81929607

  电子邮箱:grid@nea.gov.cn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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