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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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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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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洛市环〔2023〕38号

颁布部门: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噪音与震动类

颁布日期:2023-11-01生效日期:2023-11-01

各县(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许可条例》),依法实施工业噪声排污许可制度,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3〕14号)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3〕92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依法逐步将我市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推动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在“十四五”期间将工业噪声依法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二)实施范围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属于工业行业(行业门类为 B、C、D)的,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属于第3至99类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

  属于《名录》第3至99类之外或者《名录》未作规定但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各分局、各单位可根据《名录》第八条规定,提出其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建议,市局统一汇总后报省厅。

  (三)适用标准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以下简称《工业噪声技术规范》)要求。

  (四)实施方式

  对于2023年10月1日后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要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工业噪声技术规范》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一并记载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

  对于2023年10月1日前已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要于2025年底前完成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相关工作,可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时,依据《工业噪声技术规范》,通过重新申请增加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可采用活页方式增加到排污许可证中,并在活页处加盖审批部门公章。

  对于纳入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2023年10月1日后首次进行排污登记的,排污登记表中工业噪声管理相关内容应填报完整;2023年10月1日前已经进行排污登记的,待排污登记表延续或变更时增加工业噪声管理相关内容。

  (五)排污许可证内容

  排污单位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信函等方式提交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各单位要依法对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产噪单元及编号、主要产噪设施及数量、主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及数量、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生产时段、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要求以及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信息公开等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指导排污单位做好申请填报

  市、县(区)两级要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指导,督促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严格对照《工业噪声技术规范》,填报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强调排污单位应对申请表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二)加强排污许可证审核把关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排污许可证审核部门和噪声管理部门的联合审核机制,噪声管理部门负责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审核,重点审核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是否符合《工业噪声技术规范》。必要时可以联合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开展现场核查。

  (三)组织开展排污登记工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排污单位开展排污登记工作,督促排污单位延续、变更排污登记时,按照排污登记表格式(工业噪声部分),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内容包括工业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标准名称及编号等。

  (四)加强证后监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强化排污许可证质量管理,督促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的,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排放、台账记录、执行报告提交、信息公开的排污单位依法处罚。

  三、组织保障

  (一)做好组织实施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核发权限分别负责组织辖区内产噪单位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工作。市局将加强对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排污许可证审批工作的指导。

  (二)开展宣贯培训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大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力度,确保排污许可证审批、噪声管理、生态环境执法等相关人员及产噪单位、有关技术机构掌握管理要求。

  (三)强化帮扶指导

  省厅、市局将对各地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进行帮扶指导,组织专家加大技术指导力度,适时开展现场指导。同时,将定期调度各地工业噪声排污许可工作进展。

  联系人:于建林 63481042 18838813520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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