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
依据《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3〕第2号)》规定,省厅制定了《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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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
依据《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3〕第2号)》规定,省厅制定了《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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